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陈立烽
2018年7月,某幼儿园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某处房屋出租给该幼儿园作为办学之用,租赁期限为8年,并对免租期、租金及交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此后,由于存在无法提供消防验收合格备案凭证、园舍不独立等办学隐患及问题,幼儿园多次收到整改通知书,被要求停止办学。直至2019年7月,该幼儿园才取得验收备案。
合同签订当日,幼儿园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此后便再未支付租金。2020年5月,某公司向连城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幼儿园腾房、支付租金及赔偿逾期交付租金的损失。
连城法院认为,某幼儿园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仅依约支付一个季度的租金后,经催收未再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幼儿园应限期腾房并支付租金、赔偿损失。
某幼儿园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向某幼儿园交付的房屋明显存在使用瑕疵,其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幼儿园虽然逾期未付租金,但是不构成根本违约,《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就。此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幼儿园疫情期间停止办学,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租金显失公平。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幼儿园限期支付租金(扣除3个月),并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某公司交付的房屋明显存在使用瑕疵,无法用于设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幼儿园,幼儿园承租后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整改,最终使房屋符合了租赁目的。此外,某幼儿园作为社会力量自主设立的幼儿园,需要自负盈亏,疫情期间招生受到很大影响,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幼儿园全体教职工的利益得以维护,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