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刘婷婷 吴明慧
王老太与丈夫张老汉生有两子一女,分别为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女儿张丙。张老汉于2011年4月去世,同年5月,王老太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了张甲、张乙。由于王老太长期患有高血压、支气管炎等各种疾病,随着年龄的增大病情加重,需子女照护。张甲、张丙都尽了赡养义务,但张乙却始终不问不理,并明确表示拒绝赡养。2013年9月,王老太将张乙诉至法院,要求其自2013年9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之后医药费的一半。
对此,张乙辩称,父亲去世后,王老太与张甲、张乙签订分家单一份,约定二子每月每人给付王老太生活费100元,冬季取暖费各负担一半等,自己已经按照分家单约定履行义务,故对王老太的诉讼请求表示不认可。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乙自2013年9月起每月给付王老太赡养费200元并承担王老太之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凭单据)的三分之一。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王老太现年老多病,张乙每月给付的100元赡养费已不能满足其现在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法院结合王老太的实际需要及张乙的经济能力酌定增加张乙每月应支付的赡养费金额,对王老太诉讼请求中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的承担,因王老太有3个子女,均有赡养能力,因此应由其子女共同分担。
法官提示,分家单中一并约定父母赡养问题十分常见,但在分家单中对赡养费数额的约定多数情况下仅是基于订立当下生活水平、生活需要的考虑,随着时间跨度的拉长,以及父母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无法满足老人生活需要。此时,若父母提起诉讼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而子女以分家单约定抗辩赡养义务的履行时,较难获得法院支持。
此外,对多数分家单中出现的由子女分别负责赡养一位老人的情形。如果自己所负责赡养的老人去世后,当事人以分家单约定和自身义务履行完毕为由,对另一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这样的行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系法定,分家单中对该义务的约定和分配并非在执行中不可变更,也非豁免赡养、扶助义务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