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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公开影演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之薪酬事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35/89/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5-10 实...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35/89/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5-10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五月十八日

鉴于有需要对五月二十日第15/78/M号法令所设立之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之组织再行重组,更替其主席及调整其成员之薪酬;

基此;

经听取咨询会之意见;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条文: 第一条 五月二十日第15/78/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四条修订如下: 第二条 一、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附设于教育司,其组织如下:

a)教育司司长任主席;

b)总督指派委员六名,有本地区自主机构、澳门保安部 队、新闻司、华务司、行政暨公职司及澳门文化学会之代表;

c)委员三名,经委员会主席建议由总督指派,其中一名为 推广及/或演艺机构代表。

二、秘书一名,由委员会主席指派一名教育司公职人员担任,但无表决权。 第四条 委员会主席倘不在或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上级指派一名委员代替。 第二条 一、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主席、各委员及秘书,每月有权收取相当于公职人员薪俸表索引100点的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二十薪酬。

二、倘委员会成员被通知出席,每缺席一次,将被扣除上款所指薪酬的八分之一。 第三条 澳门文化司署应对公开影演甄审委员会之运作提供必须之行政上及财政上之补助。*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0/93/M号法令 第四条 撤消七月一日第20/78/M号法令。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日通过

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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