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90-09-27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订定依据)本规则依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条及平均地权条例有关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主办机关)
地价调查估计,以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为主办机关。
第三条 (调查地价及搜集影响地价资料)
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应经常调查地价及搜集有关影响地价之资料。
第四条 (地价调查证之使用及发给)
地价调查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携带地价调查证。
前项地价调查证,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发给之。
第五条 (地价调查估计之办理程序)
地价调查估计之办理程序如下:
一 绘制或修正有关图籍及调查影响当地地价之资料。
二 调查买卖实例,制作买卖实例调查估价表,估计土地之正常买卖价格;或调查收益实例,制作收益实例调查估价表,估计土地之正常收益价格。
三 制作买卖或收益实例地价分布图。
四 划分地价区段。
五 估计区段地价,并填具区段地价估价报告表。
六 计算宗地地价。
第六条 (地价之表示单位)
区段地价或宗地地价,应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币元表示之。
第七条 (地价须切合土地之实值)
地价之调查估计,应切合估计当时土地之实值。
第八条 (地价调查之凭据基础)
地价调查应以买卖实例为主,无买卖实例者,得调查收益实例。
第九条 (影响当地地价之资料之意义)
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影响当地地价之资料,指人口增减、工商活动、房屋建筑现况、交通运输、公共建设、土地改良、土地利用、土地使用管制、未来发展趋势及其他影响因素等。
第十条 (以“调查买卖或收益实例”等估计地价之方法及特殊因素之排除)
依第五条第二款调查买卖或收益实例及有关资料时,应向当事人、四邻、地产之经纪人、土地登记代理人、金融机关、公有土地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等调查,调查资料并应记载于买卖实例调查估价表(如附表一略)或收益实例调查估价表(如附表二略)。
前项调查之买卖实例,应查明有无出国急售、债务清偿、竞标、人为哄抬、畸零地或亲友间之买卖等特殊交易情况,并记载于前项调查估价表。
第十一条 (制作买卖实例估价表,计算正常买卖价格之方法)
依第五条第二款制作买卖实例调查估价表,计算正常买卖价格方法如下:
一 判定交易情况,其为特殊者,应估计其正常买卖价格。
二 土地并同房屋之正常买卖总价格减除房屋现值,即得土地之正常买卖价格。其房屋现值依第十三条规定计算之。
第十二条 (制作收益实例调查估计表,计算土地收益价格之方法)
依第五条第二款制作收益实例调查估价表,计算土地正常收益价格方法如下:
一 估计正常情况下每年由该宗土地所获总收益。
二 估计正常情况下利用该宗土地每年所需支出之总费用。
三 依下列公式估计该宗土地之正常收益价格。
土地每年正常总收益-土地每年正常总费用
土地正常收益价格=───────────────────
通行投资年利率
前项收益实例包括土地与房屋者,计算土地正常收益价格之方法如下:
一 将房地每年正常总收益减除房地每年正常总费用之余额为房地纯收益。
二 依第十三条规定计算房屋现值。
三 房屋现值乘以房屋还原率,得房屋纯收益。
四 房地纯收益减除房屋纯收益,得土地纯收益。
五 土地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率,即得土地正常收益价格。
第十三条 (房屋现值、重建及折旧之定义)
第十一条及前条所称之房屋现值,指房屋重建价格减除折旧后之余额。
前项所称重建价格及折旧之定义如下:
一 重建价格:指以相同材料重新建筑相同构造种类之房屋所需费用之标准单价,乘以房屋面积所得之数额。但房屋之楼层高度、层数、材料、用途及建筑物设备等特殊者,应按房屋标准单价酌予增减计算其重建价格。
二 折旧:指房屋因时间经历所损耗之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重建价格-房屋废弃后之残余价格
折旧=───────────────×经历年数
耐 用 年 数
第二项房屋标准单价及耐用年数,由省(市)地政机关定之。
第十四条 (地价指数之编制)
省(市)地政机关应按土地编定使用类别,依各县市(区)地价调查资料,每年编制地价指数表一次,作为衡量各地地价变动情形之参考。
前项地价指数表编制办法,另订之。
第十五条 (买卖或收益实例地价分布图之制作)
地价调查估计完竣后,应以乡(镇)(市)(区)为单位,制作买卖或收益实例地价分布图。
前项地价分布图应以行政区图或街道图绘制。
第十六条 (地价区段之划分方法及繁荣街道路线价区段之意义)
依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划分地价区段时,依下列方法办理。
一 由调查人员携带地籍蓝图及地价分布图实地勘查,斟酌地价之差异、当地工商活动、房屋建筑现况,交通运输、公共建设、土地改良、土地利用、土地使用管制、未来发展趋势及其他影响地价因素,于地籍蓝图上,将情况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划为同一区段。
二 前款区段界线,应以使用分区或编定使用地类别、使用情形、或道路、沟渠等易于辨识之自然界线为准。但情形特殊者,得以适当之地籍线为之。
三 繁荣街道路线价区段,应以埋地线为区段界线。
四 一般路线价区段,应以适当范围为区段界线。
五 地价区段界线以红实线绘于地籍蓝图上,蓝图背面由调查人员签名盖章,并注明查勘年月日。
前项第三款所称之繁荣街道路线价区段,指都市计划范围内,具有显著商业活动之地区,依当地都市发展及地价高低情形划设之地价区段。第四款所称之一般路线价区段,指邻接繁荣街道以外道路之土地,地价显著较高者,于适当范围划设之地价区段。
第十七条 (区段地价之估计方法)
依第五条第五款估计区段地价时,应依下列方法办理:
一 有买卖实例或收益实例之区段,以区段内查估所得之土地正常买卖价格或土地正常收益价格,求其中位数、众数或算术平均数为各该区段之区段地价,并按区段填具估价报告表。
二 无买卖实例或收益实例之区段,应于邻近地区选取两个以上使用分区或使用性质类似且已依前款估计出区段地价之区段,作为基准地价区段,按区域因素总修正数调整得出目标地价区段之区段地价,并按区段填具估价报告表。
前项区段地价之估价报告表(如附表三略)。
第十八条 (宗地地价之计算方式)
宗地地价之计算方法如下:
一 属于繁荣街道路线价区段之土地,依区段地价(即路线价)按其临街深度,乘以深度指数计算之。
二 其他地价区段之土地,以区段地价作为宗地地价。
三 跨越两个以上地价区段之土地,分别按各该区段之面积乘以各该区段地价之积之和,除以宗地面积作为宗地地价。
前项第一款繁荣街道路线价区段土地之街角地或其他特殊地形之临街地,计算宗地地价时,应参酌旁街地价情形加算之。
第一项第一款之深度,深度指数及第二项之加算成数,由省(市)地政机关视实际情形订定繁荣街道路线价区段宗地地价计算原则。
第十九条 (实施地价调查估计作业规定之订定)
省(市)政府应订定实施地价调查估计作业规定。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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