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标准之意义)
本法所称标准,系依标准制定程序,所制定全国共同遵守之国家标准。
前项标准制定程序,由经济部定之。
第二条 (标准范围)
本法之标准范围如下:
一 各种单位、名称、定义、符号及常数。
二 各种品质及尺度标准。
三 各种试验法标准。
四 各种关系互换性能之标准。
五 各种安全标准。
六 其他应遵守之标准。
第三条 (中央标准局之设立)
经济部设中央标准局,常理全国各种标准事宜。
中央标准局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四条 (标准之公布)
全国共同遵守之标准,应由中央标准局依照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呈请经济部核准公布。
第五条 (正字标记之赋予)
凡适合标准之产品及方法,呈经中央标准局审查合格后,加正字标记,以资识别。
第六条 (标准推行办法)
凡自行制造或输入输出之货物,及所使用试验方法,应合规定标准,其推行办法由经济部定之。
违反标准推行办法之罚则另定之。
第七条 (单行规章之制定)
中央标准局为推行度量衡各种标准制度,得呈准经济部制定各种单行规章。
第八条 (蒙请审查或滥用正字标记以诈欺罪论)
凡以诈伪方法蒙请审查,或滥用标准之正字标记者,以诈欺论罪。
第九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