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4/82/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2-01-23
实施日期 2006-04-19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澳门地区假日
a)一月一日,四月二十五日,五月一日,六月十日,八月十五日,十月一日,十月五日,十一月一日,十一月二日,十二月一日,十二月八日,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及十二月二十五日;
b)节日:农历新年(三天),清明节(扫墓),圣瞻礼六及圣瞻礼七,圣体瞻礼日,端午节及重阳节;
c)中秋节翌日。
第二条 亦视为假日:
a)澳门市日(六月二十四日);
b)于海岛市,十一月三十日。**
第三条 一、鉴于第一条b. 及c. 项所指节日在每年阳历方面是不固定的,民政厅将在每年十一月份内,制订下一年度全年假日表,并将之刊登政府公报。
二、上款所指的刊登事宜,今年于一月份为之。
第四条 为良好执行本法令,总督将作出必要的批示。
第五条 凡属本地区与假期及特准缺勤有关之法例概予撤消。
第六条 本法令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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