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5/89/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2-25
实施日期 2006-04-21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三月一日
鉴于经三月一日 第14/89/M号法令订定学历认可制度,因而有需要将担任公职所要求之有关学历条件方面之规定予以配合。
基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按《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条文:
第一条 八月十一日第86/84/M号法令第五条一款修改如下:
第五条 (学历)
一、学历系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证明:
a)由官立学校发出之文件;
b)按适用的法例规定,具有与葡文官立教育制度同等学历之证明文件;
c)由教育司按照三月一日第14/89/M号法令规定发出之学历认可证明书。
二、职业教育学历,由官方培训机构发出之文件或行政暨公职司发出之认可证明书证明。
第二条 为担任公职所需之语文认识水平,将在本法令公布之日起九十天内以训令订定。
二、语文认识之水平,将在听取教育司意见后订定之。
三、对葡文认识之证明,在本条一款所指之训令公布前,系以葡文推广课程所划分之各级作为依据。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