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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中葡小学教育章程--撤销一九六六年九月三日第一七一六号立法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2/77/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7-06-25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2/77/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7-06-25

实施日期 1977-06-25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第一章 宗旨及机构

第二章 教育与校务

第三章 与学生有关事项

第一节 报名

第二节 转校

第四章 学校活动

第一节 各班的设立

第二节 上课

第三节 纪律

第五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社会活动

第二节 庆典、旅行及展览

第三节 体育活动

第六章 视察与教育的效果

第一节 视察

第二节 效果

第七章 下午或夜班

第一节 办理方式

第二节 报名

第三节 班级之编定

第四节 效果

第八章 教务人员

第一节 等级及填补方式

第二节 分配及调动

第三节 教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学校管理

第五节 校务委员会

第六节 行政委员会

第九章 低级人员

第十章 最后及暂行规定

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核准附属本法令并由教育厅长签署之中、葡文小学教育章程。

第二条 撤销一九六六年九月三日第1716号立法条例。

中、葡文小学教育章程

第一章 宗旨及机构

第一条 中、葡文小学教育的宗旨系对华籍儿童除授以相当于中文小学教育课程外,并灌输葡文的基本知识,期使澳门中、葡两个主要社会更为接近,在当地社会活动上不致发生言语隔阂,以及使有意攻读官立葡文中学者得继续升学。

第二条 为上条所指之目的,将设立数间具有本身组织的学校,名为中葡学校,给予华籍儿童或选读中文的葡籍儿童以免费教育。

第三条 中、葡文小学教育将由政府指定作为此项目的之学校免费施行,并视乎工作的方便及教学上的适当情况而作男女分校或合校。

第四条 「纪念何东爵士」中葡小学校系为此目的而将来可能设立的学校网中的第一间。

第二章 教育与校务

第五条 中葡学校所教授的课程将分七年修习,其中一年为小学预备班。六年为小学各年级。

第六条 一般课程的讲授将采用华语(粤语),但硬性规定须修有葡文。

第七条 一、葡文授课之目的并非单纯教授学生以葡国通行的方言及文化的基本知识,甚而使他们有能力把中文的普通科学以葡文表达出来。

二、各年级均设葡文课程,中葡学校六年级毕业生,其葡文程度与葡文小学四年级毕业生相同。

第八条 根据学生对学习葡文的反应,学校当局按校务委员会有根据的建议,并获督学处的良好意见,得将小学预备班及一年级的葡文科教育延长二年。

第九条 为发生一切效力起见,凡在中葡学校六年级兼葡文四年级毕业者,其学历视同正式葡文小学四年级毕业。

第十条 中葡学校倘设有葡文五及六年级时,为发生一切效力起见,中文兼葡文六年级毕业者,其学历视同正式葡文中学预备班二年级毕业。

第十一条 中文教育设有下列科目:

a 葡文;

b 中文;

c 算术及珠算;

d 中国史地一般常识;

e 自然;

f 道德与公民教育;

g 音乐;

h 美术;

i 劳作;

j 外文:英文;

k 体育。

第十二条 各科每周授课时数分配表:

a 葡文教育:

班别:小学预备班,以及一、二、三及四年级

科目 节数

葡文 11(每级)

b 中文教育:

班别:小学预备班,以及一、二、三、四、五及六年级

科目 节数

第十一条 b至i所指科目 22(每级)

c 共同科目:

科目 节数

外文--英文 5(每级)

体育 2(每级)

第十三条 学校的工作时间将由上午九时开始,但体育及劳作科视乎工作的方便得由上午八时开始。

第十四条 每节授课时间通常为四十五分钟。

第十五条 每两节之间的小息时间为十五分钟,但学校当局倘认为教学上适宜时,得缩短其中两个小息时间而将上午或下午的中段休息时间延长。

第十六条 每日两段上课时间的分隔,最少须有一小时以作休息。

第十七条 时间表将由学校当局在各教员的合作下而编订,并透过督学处的有利建议,由教育厅长核定之。

第十八条 所采用的课本将由校务委员会选定之;为此目的,该委员会系由督学或副督学主持。

第十九条 学年度系由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授课期为九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九日。

第二十条 为发生教学上的效力起见,每一学年度分为三个学期,第一学期由九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第二学期由一月二日起至受难节主日前夕止;第三学期由复活节主日后的星期三起至学年度终结。

第二十一条 除星期日及葡国国定假期外,中葡学校由农历年除夕前一日起至年初七止一连九天、嘉年华节及经认定之中国传统性节日等列为假期。

第三章 与学生有关事项

第一节 报名

第二十二条 正常的报名期限由每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三十日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一、学生的注册系由校长在学校秘书及教务处职员的协助下而负其责。

二、旧生得在学年度终结前一星期内办理注册。

三、逾期报名的学生,在七月一日至十五日期内得由教育厅长核准其报名,但须经申请及具备校长有利的报告方可。

四、在八月十六日至九月一日亦可申请报名,但须缴付报名费二十元作学校备用金。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报名应登记在专有的簿册内,由教育监护人陪同到校办理。有关案卷系由下列文件组成:

一、由教职员负责作适当填写或核对的报名申请表;

二、相片两张;其一贴在注册表内,另一贴在登记册内。

第二十五条 在报名开始前十五天期内,学校当局将透过社会传播机构公布报名条件及方法。

第二十六条 报名时得自愿缴付五元作学校备用金。

第二十七条 在正常报名期限告满后五天期内,各校校长应将各班已报名学生人数报知教育厅。

第二节 转校

第二十八条 各中葡学校之间的转校,只透过各该校校长所发凭证便可,毋须办理其它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一、来自私立华校的转校生亦予接受,但只限转入小学预备班以及一、二年级,同时按其葡文程度而立即编入相应的葡文班就读。

二、上述转校只限于第一个学期为之。

第四章 学校活动

第一节 各班的设立

第三十条 同年级每班应按照适当的教学方法而设立,以及每班人数尽量接近适当的数字,但仍须顾及与课室的可安排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同年级每班应尽可能聚集年龄相近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同年级各班按照工作上的方便得作男女分班或合班。

第三十三条 在学期终结时,各校校长应将与各班增加或减少设立有关的所有上课情况的变更通知学校当局,以便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在教员工作分配方面,设法使教员在最初五年级或最后两年级,随同学生而上,倘有更改时应将情况连同充分理由报知督学处。

第三十五条 各校校长应于八月十五日前将各年级组成的班数以及就学人数连同指出为完成教学工作而认为需要的临时教员人数,报知督学处。

第三十六条 同年级各班的设立以及授课工作的分配须经督学处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上课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上课及叙会系硬性规定的,每日旷课学生应将之登记在上课表内。

第三十八条 一、凡学生旷课三十次以上而其教育监护人又未有提出理由时即丧失就读权利。

二、学生对于体育科最多缺课八节,倘超过此数而又未能提出充分理由时即丧失就读权利。

三、缺课理由将由校长审阅,倘认为合理时方予接纳。

四、因欠充分理由应予开除学籍者,将由学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缺课者所具充分理由系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时,学校委员会得将缺课限额增至一倍,逾该额后将不再接纳任何缺课理由。

第四十条 凡学校参加本校庆典或代表学校参加各项典礼时应穿?逍7?。

第四十一条 所采用的课本由学校委员会核定,校簿则依学校所定的款式。

第四十二条 所有学生对于学校物料及设备的保养及清洁应予维护;必要时更应对该等保养情况的维持或改善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十三条 所有教员应在适当时将有可能丧失就读权利之虞的学生姓名,报知学校当局,以便与有关家属接触及设法使有关学生的上学情况纳于正常。

第四十四条 四、五及六年级每班每年选出代表两人,对校长及学校委员会作为该班的代表。

第四十五条 该等代表应积极参与学校生活。每当对与学生有关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听取彼等的意见。

第三节 纪律

第四十六条 凡学生在校内及校外不应作出有损校誉的行为,对于学校领导人、教职员、庶务员及公众应予尊敬。

第四十七条 遇有违纪律情事,最好以劝告方式处理,尤以对年龄在十岁以下的学童为然。

第四十八条 违犯者所犯情事倘损及学校工作及校内应有的良好和谐时,得予以处分,但仍须注意违犯者的年龄及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犯者的处分如下:

一、斥责;

二、令离开课室,并处以无理由的旷课,倘有两次此类旷课,则作无理由的旷课一天;

三、停止上课至十日;

四、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上条三及四项的处分系由校务委员会执行;该委员会为此目的除听取其它有关人士的意见外,并应听取违犯者的班代表及教育监护人的意见,而由学校秘书中一人作成简易案。

第五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社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 中葡学校应尽可能设法参予其所服务的社会活动,因此有关领导部门应进行与学生家长接触,并了解学生的经济与社会条件,以便对彼等可能作出最佳的协助。

第五十二条 中葡学校透过澳门社会福利处每天供应学生早餐及午餐。

第五十三条 应设法对灌输学识与实质服务作出和谐的联系,为此目的,订定由小学预备班至二年级每班平均每天拨出至十五分钟,由小学三年级至六年级每班平均每天拨出至二十五分钟时间进行服务,并由校务委员会订定执行此项规定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实质服务可分个人或集体,除将来由校务委员会建议外,得包括下列活动:

--学校内外的美化;

--维持课室的清洁;

--学校建筑物的小修;

--学校附属地方的卫生化;

--园圃工作;

--对学校内外公益工作予以合作;

--为?逖?校备用金而制造装饰品出售;

--对当地慈善工作作出贡献;

--编辑校刊。

第五十五条 该等活动由各级学生代表会同校务委员会计划,而由校务委员会决定进行该等工作的最佳时间及组织办法,以便获得有效用的成果。

第二节 庆典、旅行及展览

第五十六条 不论是否授课时间,学校应举办以教育为目的的各项庆典、旅行及展览。

第五十七条 庆典系一项学校本身的社会活动,所进行的工作,目的在使各不同班级的学生更为接近,使学校本身得到好处,以及使学生的文化修养得到重要的收获。该等庆典应以中葡文化作为表现。

第五十八条 举办该等庆典,除教师与学生的贡献外,应有学生家长的合作,连同该等虽与学校无直接关系但在所属社会有联系的人士。

第五十九条 硬性规定每年须举办校庆一次,有关日期由校务委员会订定,这是学校最具代表性的庆典;此外亦宜举行其它较小型的典礼,虽然该等典礼系为?迦?体学生而设,但有关筹办只系由部分学生参予。

第六十条 学校的旅行经常具有教育性质,并利用笔记、摄影、标本等方式搜集资料,以便作为班内座谈、学生聚会及筹组教学博物室等之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展览应作为给予大众对学校每一年度成绩的一个正确印象,因此应专为展览而制作各种装饰。

第六十二条 除一年一度的不论是否与每年最主要的校庆同时举办的成绩展览外,并应鼓励学生举办一些临时性小型展览,目的只作为一种内部的交流活动及各种文化方式的表达。

第六十三条 在该等展览及手工作品的指导,应考虑到中国传统性文化的各方面,但亦不应忽略葡国文化的各种特征。

第六十四条 对于该等活动的策划应预先通知学校当局及督学处,以便关于超出学校本身能力以外的事情,得寻求其它合作办法。

第三节 体育活动

第六十五条 一、校内及校际体育活动系学校附属活动中极重要部分之一。

二、该等活动应于每一学年由校务委员会计划,虽然有关责任系属体育教师。

第六十六条 除通常课程外,在不妨碍授课时间,每周应尽可能拨出体育活动的时间,但有关计划应由体育教师建议而由校务委员会核准。

第六章 视察与教育的效果

第一节 视察

第六十七条 中葡学校的教育指导系由督学处负责,一如其它葡文学校,虽然该项指导须受上述学校的特殊性质所限制。

第二节 效果

第六十八条 对于学校的效果,系以下列方式检查:

a 视察;

b 在学年中进行定期及临时测验;

c 升级试;

d 结业试。

第六十九条 定期及临时测验系由教师与学校当局洽商订定。

第七十条 倘未能遵守课程时,有关学校当局应立即通知督学处及学校管理部门,并须提出有关的理由。

第七十一条 高一级的报名注册必须获得原级的升级试合格方可。

第七十二条 升级试系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十天期内举行,而结业试则在每年六月份第一个办公日举行。

第七十三条 一、每年的笔试试题系由一个委员会制定,该委员会系以教育厅长为主席,并由督学或副督学连同校务委员会所指定之教师三名组成,其中两名须为华文教师,另一名则为葡文教师,至于该会秘书由葡文教师及其中一名华文教师担任。

二、会议录将记载于两本专有纪录册内,其一为葡文,另一为中文。

第七十四条 上条所指委员会成员每人每次会议得领取法定出席费。

第七十五条 升级试及结业试葡文科方面有笔试及口试,中文科则为笔试。

第七十六条 成绩分为劣、次、中、良及优等,凡成绩低于中等的学生即须留级。

第七十七条 葡文笔试成绩将于考试后四十八小时公布,只载明「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十八条 总成绩合格或不合格的表达,将由督学处代表在报名册内登记。

第七十九条 凡未取得最低限度葡文三年级考试合格的中文小学学生,不得发给文凭。

第八十条 连续三年在同一年级内葡文科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即丧失继续就读的权利。

第八十一条 升级或结业试试题只限在正式课程及经授课指导的范围内为原则。

第八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须接受结业试,考试成绩分为中、良及优三等,并将之纪录在有关文凭内。

第八十三条 毕业文凭系按照有关登记册内所载而由学校当局发给。

第八十四条 升级试系当级任教师及督学或其代表面前举行。

第八十五条 结业试的典试委员会系由作为督学处代表的教师一名为主席,并有委员二人,其中一名系毕业班的级任教师所组成。

第八十六条 华文班的升级试及结业试的典试委员会系按照上条所指情况而由华文教师所组成。

第八十七条 督学处代表系作为于交给他保管之日起的应考学生名表及载有试题经封固加盖火漆印之信封的负责者。

第八十八条 督学处代表应有服务报告不低于中的评语的教师担任。

第八十九条 由于班级数量有所要求时,得有多过一名的代表。

第九十条 只限在特殊及有足够理由的情况下,督学处代表方得负责有关其本身担任授课学生的考试。

第九十一条 典试委员会的组织系经督学处建议而由教育厅长核准,督学处为此目的得听取学校当局的意见。

第九十二条 已报名而就读的学生,于认定有资格而经建议后,方得参加升级及结业试。

第九十三条 有关建议书系由在举行升级或结业试的年级担任授课的教师所编制,或倘因故而具有充分理由不能编制时,则由校长执行。

第九十四条 每年截至四月十五日校长应将可能参加升级或结业试学生人数表送交督学处。

第九十五条 确定建议书应于五月一日前以正副本共两份送交督学处。

第九十六条 制定每一级有关被建议学生名表,应按班别以姓名之葡文字母为次序,至于姓名需用译音者,则在旁边的专栏内注明有关中文字及注册编号。

第九十七条 确定建议书一经送出后,倘有学生转学时,有关转校文件内须载明该生是否已被建议参加升级及结业试。

第九十八条 例外地及透过具有充分理由而获得学校当局同意建议时,所有其智能能晋级的学生得在第二学期参加升级试。

第七章 下午或夜班

第一节 办理方式

第九十九条 一、各中葡文学校除本身各班级之一般时间外,得为有意就读葡文的华籍人士设立下午班或夜班。

二、凡年逾十四岁之男女,均可就读,倘人数超额时,得设男女分班。

第一百条 上述下午或夜班将设小学一至四年级并设分班。每周上课三次,每次两节,分别为五十及四十分钟,两节之间休息十五分钟。

第一百零一条 倘报名人数超出学校可容纳之限额而需多设分班时,则将高年级改为每周上课两次,但仍维持每次的节数,并按照有关校长与督学所定之办法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 一、各班将由任何公立小学校的文凭教员担任,倘该等教员之人数不足应付全学年的课程时,得由学历不低于一般中学毕业的应征者担任。

二、全学年授课的文凭教员,倘有意继续服务,而又有空缺时,得于翌年续任,并按服务成绩依次办理。

第一百零三条 上条所指文凭教员及应征教员,对中文方面最低限度能讲广州话方可。彼等的工作将按照二月二十八日第4/76号省令或随后的法例给予津贴。

第一百零四条 文凭教员及应征教员之权利与义务,概与日班教员相同。

第一百零五条 一、夜校校长一职,经学校当局预先为此听取该校校务委员会之意见作出建议由总督委任之。

二、校长须认识葡文,对于中文方面最低限度能讲广州话方可。

第一百零六条 夜班的行政工作,由校务处根据有关校长供给的资料办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课程主要系属应用性质者,并按照教育厅的一般规定而实施。在未有指定课本之前,该厅得编订课本及习题,作为教员的工作基本。

第一百零八条 各班将设有日志册,记录学生上课及旷课等资料。

第一百零九条 超过十五个旷课的学生,须向校长解释。校务委员会对有合理解释的旷课最多只限宽贷十五个。但超过三十个旷课时,有关学生即不得继续就读当年度的班级。

第一百壹十条 夜班的假期与日班相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夜班学生的应遵纪律与日班之一般纪律相同。有关处方由夜班校务委员会执行,但首先应向犯规的学生了解,并尽量以劝导方式代替处罚。

第二节 报名

第一百一十二条 报名期间由九月一日至十五日止,逾期只接受以呈文纸缮写申请书向学校当局申请,并视乎有无学位而决定,申请期间直至九月三十日止。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上课期间经常系由十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但倘认为适宜时,得全年上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报名时应携备认别证件及相片一张。

第一百一十五条 报名工作应由上年度有关班主任及该班教员两人协同办理。

第三节 班级之编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编定班级应尽量适应学校的能力,并应注意有关的教育条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班级应由办理报名的教员于九月十六日至三十日之内编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九月十六日起的下一星期内,须将现有班级向学校当局报告,以便聘请教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班级学生人数倘减至十五人时,即将之与同一情况的班级合并而取消一班。

第四节 效果

第一百二十条 将设升级试,内容为笔试及口试,笔试试题由校长及有关班级的教员拟定,但须经督学处核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一、将设四年级考试,并尽量与官立小学四年级考试相同,合格者则相等于官立小学四年级的葡文程度。

二、葡文四年级兼本学校或任何中文小学六年级考试合格者,相等于葡文官立小学四年级考试合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 升级试及毕业试(四年级)系于六月份之最后十五天内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笔试包括:

a 正字法,把学生认识的单字(一年级约十六个;二年级约二十个;三年级约二十五个;四年级约三十二个)组成句子读出,由学生默写。

b 写作,三年级学生创作三个词语;四年级学生创作一短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 正字法考试,一及二年级错字不超过四个;三及四年级错字不超过六个,则作为合格。

第一百二十五条 写作考试,所作词语对的多于不对的则作为合格。

第一百二十六条 正字法或写作考试不合格者即予淘汰。

第一百二十七条 口试包括阅读、讲解及日常会话。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口试将在笔试完毕后立即举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升级试成绩分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一百三十条 升级试及毕业试(四年级)典试委员会,由督学处代表一人,及有关班级的教员而组成,系经督学处建议由教育厅长批示委任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四年级考试将设纪录备查,并由有关典试委员会签署,内容除注明合格或不合格之外,并载明有关之零至二十分的成绩。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葡文四年级文凭,倘关系人申请,得经校长或副校长签署由教育厅发给。

第八章 教务人员

第一节 等级及填补方式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葡小学教育之教务人员,组织其本身的团体,该团体按教育的需要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葡学校葡文教员,应持有任何官立小学师范学校毕业文凭,同时须取得识中文最少须懂广州语之证明书,而系由华务厅发给者。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葡文教员空缺的填补,将以审查文件方式并遵照官立小学教育之教员规则办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文教员应持有任何中文师范学校毕业文凭,但进入上述团体的次第,将经教育厅长建议由总督委任典试委员会进行公开考试而决定。*

2. 没有中文版 **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1/78/M号法令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5/79/M号法令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一、上述考试将设口试及笔试,笔试包括:

a 教学法论文,字数由典试委员会决定:

b 中国文学一般常识;

c 数学及自然科学常识;

d 阅改学生作文(采用现代标点符号)。

二、美术教师职缺应考人除识中文最少须能讲广州话之外,须系小学师范或美术学校毕业。对于劳作教师职缺,应考人须系小学师范或中等工业专科毕业(助理化学师及助理药剂师训练班除外)。无论前者或后者,应以实习方式作美术或劳作考试,有关之有资格典试委员系经教育厅长建议由总督委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上述团体之中文教师服务满两年倘续任时,应进行简单认识葡文的考试,而由华务厅发给证明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倘上述团体之教员不足应付教务时,得雇用临时教员补充。

第一百四十条 葡文临时教员最少须具中学毕业或同等程度,以及须识中文最少须能讲广州话,而由华务厅发给证明书,并以审查文件方式招考者。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招考葡文临时教员的优先取录条件,依下列次序办理:

一、职业成绩最高者;该项成绩系以应考人之师范毕业试积分,与在官立小学良好服务的两年、五年、九年、十四年及二十年不等之积分最高为五分之和。

二、服务年资最久,不计职业成绩。

三、除一般中学程度外,学历最高者;但学历相同时按成绩高低为序。

四、成绩相同时则以服务于官立小学年资较久者优先,但其年资报告须中者方可。

第一百四十二条 每年七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为接受应征确定或临时服务教员申请书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应征填补中文临时教员空缺者最少应具中文中学程度,并进行临时考试,有关典试委员会由督学或其合法代表人主持,并由教育厅长指定成员而组成。考试项目,系于二十四小时前,以抽签方式抽出一课文作实习授课。

二、按照一般法例之规定,上款考试之有效期为两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临时服务教员,系根据工作急需之理由而委任者,并由开始工作之日起受薪。有关委任程序于六十天内办妥,逾期停止受薪及取消委任,但具有为总督接纳的理由则例外。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临时教务人员的委任,原为一个学年度者,但倘有关情况持续,同时被委任者对工作适宜时,得根据总督的批示续任,毋需办理其它手续。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同一批示内,得包括超过一名临时教务人员的委任或续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文临时教员连续服务满两个学年而职业成绩为中或相等者:又或服务年资较短但经参予第一百四十三条所指特别考试者,得予续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临时服务的教员,倘无特别理由而在开学后放弃职务者,于续后的两个学年内不得在中葡学校任教。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倘无最低限度为体专毕业之应考人时,体育教员之空缺,以实习方式填补,有关典试委员会由督学或其合法代表人、官立小学及中学体育教员各一人,以及体育委员会代表一人而组成,该代表以教员为佳,即使私立学校者亦然。

二、此项考试应考人之资格,最低限度须系官立中学毕业或同等学历。

第一百五十条 临时劳作教员空缺之填补,应考者须系中等工业班毕业,并进行临时考试,有关典试委员会由督学或合法代表人主持,并最少须有葡文中学劳作教员一名而组成。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葡文、劳作及中文的教员,每星期必须授课二十二小时,体育教员则为二十小时。倘薪金有变更时,已收取之薪金与授课节数应作比例调整。*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50/82/M号法令

第二节 分配及调动

第一百五十二条 虽然在可能范围内考虑私人方便,但教员系按工作需要派在各中葡学校服务者。

第三节 教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葡小学教员享有一般法例赋予公务员的权利,同时履行应有的义务及遵守本章程所载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葡小学教员,不得派出担任非教学的职务,但临时派往督学处、教育厅或法例规定的其它情况则例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 除第一百五十三条所指一般义务外,中葡小学教员,尤须遵守下列各点:

a 尽力协助提高学校的地位与声誉,维持校内秩序、物料保养及清洁;

b 教导属其负责的学生;

c 少息时照顾学生,离开学校时带领他门;

d 辅导学生尽量适应学校及社会环境,启发其智能,使之成为社会有用之材;

e 对于患病或健康有疑问的学生,敦促其接受校医检查;

f 协助发展学校,对学校的设备及美化、购置用品及改进校务,加以关怀;

g 尽量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络,对于学校生活及学生福利有关的事务,给予他们合作,同时请求他们合作;

h 依时到校及做妥有关工作后方可离校,并应做妥学校之登记工作;

i 办理及经常做妥每周授课登记工作;

j 填写学生成绩表;

l 以本身在学校内外的行动,及利用同事、学生及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促进中、葡社会的紧密关系;

m 协助促进本校与其它中葡小学的紧密关系;

n 出席校内举行或学校参予的所有庆祝及纪念仪式或其它盛大庆典:

o 当校长邀请时,协助进行课外活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课时间,教员不应进行与教育及教导学生无关的工作,以及不应离开学生和接纳与工作无关者的造访。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葡小学教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收受因教育其学生的其它任何报酬,否则将受纪律追究。

第一百五十八条 教员的教育工作品评,由学校当局经听取督学处之意见后按照其它官立学校之办法办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所有属于团体或临时服务的教员,其履历档案须存于教育厅,并经常使之适应实况。

第一百六十条 教员履历表,每年由有关教员填写一次,并于一星期内交还。

第四节 学校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每一学校设校长一人,倘学生人数超过二百名时,设一副校长协助工作。校长及副校长之职由总督根据教育厅的建议,并听取校务委员会之意见,以及获得督学处之良好意见而委任者;校长及副校长有权领取法定津贴。

二、校长须懂葡文及中文(最低限度识讲广州话),后者由华务厅发给证明书。

三、原则上一款所指其中一名领导人应担任葡文教师,另一担任中文教师。

第一百六十二条 校长之任期为三年,倘任满后督学处经听取校务委员会之意见后,不建议另一校长时,得续期连任,但该校长不愿续任则除外。

第一百六十三条 倘学生人数超过二百名时,校长得免担任教师之职。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款所指之豁免授课,不实施于不超过三十天代校长之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校长之职权:

a 对职务上及官式行动上代表学校;

b 遵守及使遵守法例、章程及上级规定;

c 主持校务委员会,并将有关师生所作的内部决定,送交该委员会加拟意见;

d 发布经由校务委员会认可之有关一般权利的工作命令;

e 将所有超越校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或其它不规则情事向上级报告;

f 注意保存学校所有设备并负有关责任;

g 尽量设法促进学校与学生家庭间的关系;

h 为学校各种纪录册缮具启用及结束语;

i 学校未设办事处时,管理有关档案;

j 最迟于每月十日将上月份职员缺席表送交教育厅;

l 透过教育厅申领学校日常用品;

m 学校未设办事处时,保存来往文件登记册。截至八月十五日将学校上学年情况向教育厅提交简短报告,该报告内除其它应载内容外,须特别指出如下各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课室;学校人员;学生;时间表;授课情况;勤恳及守时;校规;委员会会议;课程的遵守;教学协调;升级试;教育效果;学生观摩及旅行;学校展览会及庆典;学校所设奖赏;参予纪念仪式及有教育性的庆祝会;结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副校长之职权:

a 当校长缺席、因故不在场或他往时,代替其职务;

b 当校长邀请时协助其工作;

c 领导学校行政委员会的工作;

d 与校长紧密合作,以便达成第一百六十五条b、f、g、h、i及l项所指之目的;

e 尤其按照本章程之规定,以及校长与校务委员会之补充指示,负责学校之秩序与纪律;

f 查察设备及物品的不完善,并将之通知学校当局及行政委员会。

第五节 校务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学校委员会由在职之各等级教员而组成,硬性规定每月开会一次,并于校长认为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校务委员会的职权:

a 制定学校内部章程;

b 对校长及秘书的选出提出意见;

c 提议或建议修改教务方案、教育课程及规则,以期改善教育或行政效果;

d 对编定时间表发表意见,给予校长所需之合作;

e 裁定违纪律事件;

f 对于扰乱校规的学生,决定是否接纳其报名发表意见;

g 选择每学年所采用的课本;

h 对教育厅透过其专有机构提出应予考虑的事情发表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一、校务委员会秘书由教员两人担任,系由学校人员团体内选出者,其中一人必须系中文教师,另一为葡文教师。

二、校务委员会秘书同时成为学校秘书,并可领取法定津贴。

三、倘学生不超过二百名时,只设一名秘书,而系与校长不同语言之教师中选出者,在此情况,由校长缮写会议录。

第一百七十条 学校秘书的义务:

a 对校务委员会及所有属于学校进行的会议缮写会议录;

b 保存并及时办妥上述会议录;

c 参予学校行政委员;

d 编制在学校发生的纪律事件有关档案;

e 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f 在不超过二百名学生的学校,倘校长缺席、因故不在场或他往时,代替其职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倘就读学生人数连续两学年均达至二百名或以上时,将设立办事处,以便协助校长办理办公室的工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一、办事处设有一及二等书记兼打字员各一名;

二、倘就读学生人数连续两学年均超过四百名时,得开设三等文员一缺为办事处主任;

三、办事处人员应识中文,最低限度须识讲广州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办事处人员的职权:

a 办理学校内外文书工作;

b 办理学校全体在职人员的薪酬表;

c 依照督学处及学校当局指示,设置学生档案卡片;

d 查阅教员的履历记录及使彼等明白填写办法;

e 整理学校档案室;

f 登记所有来往文件;

g 整理学校所有公物登记册,并保持其符合实况。

第六节 行政委员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每一学校设一行政委员会,当学生人数不足二百名时,由校长、秘书及校长所指定之一名教师而组成;倘学生超过二百名时,则由校长、副校长、各秘书及倘有办事处时连同该处一名职员而组成。

二、学校秘书有责任担任行政委员会财务之职;但有两名秘书时则由校长指定其中一名担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行政委员会之职务:

a 管理所有非固定性给予学校的基金;

b 使学校所有物品及家具的清单经常保持适应实况,以及每年制定帐目表;

c 每年制定学校欠缺物品或设备的明细表,并向教育厅提出需购置的物品或需进行的工程;

d 进行有关工作,以便提供对要求改善所需负担之资料;

e 对教育厅所作物品的购置及学校的装修等建议,提供意见;

f 于听取校务委员会之意见后,作出适应之安排,以便提高学校的教育条件。

第九章 低级人员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葡学校低级人员团体一般组织如下:

学生人数达至五十名时--什役一名。

学生人数达至一百名时--庶务员及什役各一名。

学生人数达至一百至二百之间--庶务员一名及什役两名。

学生人数达至二百至四百之间--庶务员两名及什役四名。

学生人数超过四百名时--庶务员四名及什役六名。

第一百七十七条 庶务员的特别职务:

a 当学生在校内及附近尤其进出课室及少息时,协助彼等维持良好秩序与纪律;

b 注意校内清洁,保存及布置校内的家私及用具;

c 应校长或教员之请执行办事处的工作,以及其它协助学校的工作;

d 上课前十五分钟到达学校;

e 只限在下课后及校内已无学生时方得离开学校;

f 上课时间留在校内,只限因学校的工作或其它必需理由方得离开学校。

第一百七十八条 什役的特别职务:

a 执行清洁工作,布置及搬运校内用具;

b 对校内天井、走廊、课室及其它设备经常保持清洁;

c 保持校舍及露天地方的清洁;

d 派送学校文件。

第十章 最后及暂行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报名就读中葡学校小学预备班的学生,其年龄最低限度须在报名当年直至八月三十一日系满五岁者方可;至于就读续后各年级者,则再加上有关年级的级别数字为年龄限制。

二、报名就读任何年级的学生,其最高年龄由校长经听取有关年级教师的意见后,以个别情况订定之;但须考虑该等学生对学校生活的适应,以及倘认为其可能会扰乱任何年级及学校生活者,得拒绝其报名。

三、就读中葡学校的学生年龄限制为:直至有关学年度结束时满十六岁。

第一百八十条 在一九七六--一九七七学年度经报名就读何东爵士学校二年级及续后各年级的学生,免受本章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颁布本条例后之下一学年度,将调整葡文及中文班的教育课程及使之适应实况。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一、中葡学校的教师团体,系附属本章程之表内载明者。

二、何东爵士学校的确定委任教师及公务员,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只由平政院铨叙,按照总督批示转入附表所指有关职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 所有未经本章程载明事宜,将由教育厅经听取学校当局及督学处之意见后,报呈总督批示解决之。

中葡学校小学团体

第一百八十二条所指附表

名称 字级 人数

编制订定 拨款填补

教师团体

法定团体人员:

葡文教师 M,N,O, (a) 11 10

中文教师 M,N,O, (a) 13 11

合约人员:

体育教师 M,O,P, 2 1

合约人员:

一等书记兼打字 S 1 1

二等书记兼打字 T 1 1

总务团体

合约人员:

四等助理员 X 5 4

日薪人员:

一等及二等什役 Z′, Z〞(b) 7 7

(a) M,N及O级分别为服务超过二十年、十年及不足十年者(31/7/56第40709号国令)。

(b) 什役之一或二等系按法律所定之服务年资而定者(4/12/71第1861号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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