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第35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Companhia de Constru??o e Engenharia San Meng Fai Limitada订立「路环污水处理厂南面道路建造工程」之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35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修改为$29,592,178.91(澳门币贰仟玖佰伍拾玖万贰仟壹佰柒拾捌元玖角壹分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35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20,000,000.00 2006年 $ 8,879,755.40 2007年 $ 712,42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