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九月十五日第30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中铁(澳门)有限公司订立「路氹城莲花路地下重型车停车场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30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185,186,797.00(澳门币壹亿捌仟伍佰壹拾捌万陆仟柒佰玖拾柒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九月十五日第30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79,999,999.20 2006年 $ 57,377,539.00 2007年 $ 47,809,258.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