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五月二十三日第17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长江建筑有限公司订立「佑汉公园停车场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17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69,225,564.70(澳门币陆仟玖佰贰拾贰万伍仟伍佰陆拾肆元柒角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五月二十三日第17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50,000,000.00 2006年 $ 19,197,564.70 2007年 $ 28,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