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五月二十三日第173/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京建工集团(澳门)有限公司/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公司订立「艺园停车场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173/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83,999,980.00(澳门币捌仟叁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五月二十三日第173/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59,997,714.90 2006年 $ 21,502,265.00 2007年 $ 2,500,0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