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1/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11/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优异表现证明书式样,该式样载於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内,而该证明书由印务局专责印制。 二、证明书以附件一所指的颜色及特徵印制,并按附件二的指引填写。 三、本批示自公布日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 ——— 附件一 规格:210毫米 x 297毫米 A——熨金色 B——四色混合渐变 C——透底渐变色 D——深绿色 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