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35/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财政局一笔常设基金并指定其行政委员会的成员; 基於该常设基金行政委员会之其中一名成员终止可使其成为主席之职务; 而有必要对组成该行政委员会的成员作出适当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经第35/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财政局之常设基金的行政委员会改由以下成员组成: 主席:局长刘玉叶,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行政暨财政处处长代任,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行政暨财政处处长谢倩仪,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财政及财产管理科科长张祖强,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补委员:特级技术辅导员周美翠; 候补委员:特级技术辅导员罗金云。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