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深圳经济特区(蛇口)之间海上客运服务营运批给公证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工作需要,免除冯美莲担任政府驻信德中旅船务管理(澳门)有限公司代表之职务。 二、委任李荣胜担任政府驻信德中旅船务管理(澳门)有限公司之代表,为期一年。 三、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 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