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澳门法规

第9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9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深圳经济特区福永港之间海上客运)的一名代表。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04
【法规编号】 68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深圳经济特区福永港之间海上客运)的一名代表。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现行特许合同第十五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列伟担任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深圳经济特区福永港之间海上客运)之代表,为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 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相关内容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王博 律师
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电话:18938896818

点击排行

文章归档

评论排行榜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