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赤鱲角机场客运码头之间海上客运服务营运批给公证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应Virgílio Valente的请求,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免除其担任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代表之职务。 二、委任郭光华担任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之代表,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为期一年。 三、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 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