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体育发展局建议并听取体育委员会意见後;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 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一内,并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体育奖状颁发规章》。 二、 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二和附件三内,并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体育奖状式样。 三、本批示自公布日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附件一 《体育奖状颁发规章》 第一条 目的 本规章订定颁发体育奖状的制度。 第二条 范畴 体育奖状的颁发对象是: (一)凡参加国际联会及亚洲联会认可或主办的赛事,或参加国际联会及亚洲联会认可或主办的各类青少年分龄赛,并按该等赛事的比赛规章获奖的本地运动员或运动员队伍; (二)教练员或技术组,倘其运动员获得上项所述的奖项时,也获颁发体育奖状。 (三)获奖运动员的前任教练员或技术组,但需先得有关体育总会认同其贡献与获奖成绩有直接关系。 第三条 建议 由有关体育总会提出颁发体育奖状建议,并交体育发展局核准。 第四条 要件 上条所指的建议必须提及下列内容,但不影响提及其他事项: (一)运动员、现任教练员或技术组人员的姓名; (二)提出建议的体育总会认为其工作对所获得的成绩有决定性关系的教练员或技术组人员的姓名; (三)在有关赛事内所获得的名次。 第五条 颁发方式 体育奖状经体育发展局局长签署後,由体育发展局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