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粥事件”还在持续升温。
3月3日晚间,针对网友指出《妈妈要我出嫁》歌词抄袭一事,独立音乐人花粥通过微博发布致歉函,并称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从报道情况看,花粥确系抄袭他人歌词,侵犯著作权。正如网友所指出的那样,《妈妈要我出嫁》是一首前苏联民谣,并由薛范进行歌词中文翻译。花粥直接拿“亚历山大罗夫红旗歌舞团”的这首同名歌以及原曲歌词中文翻译进行吉他弹唱,并署名自己为作词作曲,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发表权、获得报酬权等。
退一步来说,即便花粥对他人作品作了若干改编,也不能改变侵犯他人权利的客观事实。《著作权法》明确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视为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花粥作为侵犯著作权人,虽说还够不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平心而论,改革开放40余年,我国知识产权的法治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旧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翻看之前的报道,类似花粥这样的“抄袭”“剽窃”行为并不罕见,但进入行政处罚、司法诉讼,付出违法代价的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既有“打擦边球式”违法侵权,界定难度大的因素,也有违法成本过低,间接“刺激”违法的因素。其次,也和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低不误关系。
比如,近期国内某知名画家涉嫌剽窃比利时艺术家作品,记者曾第一时间联系本人,却被回复称“我们正在争取与这位艺术家联系”“这是对我影响至深的一位艺术家”。而究竟是抄袭、剽窃他人知识成果,还是“影响至深”,不应只由这位艺术家在此自说自话,在立法、司法上更应当有更清晰的界定。但实际上,我国虽然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学称谓,也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但其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并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等。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很难让获利颇多的利欲熏心者“望而却步”。
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应是对全体公民的庄重承诺,也是对全世界的庄重承诺。一件艺术作品,一首歌曲,同样检验着文明的含金量。剽窃者道歉了,一声“工作疏忽”还不够,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少,从立法到司法、执法等环节也应快步赶上,亮出依法知识产权的“牙齿”。(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