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 的搜索结果,共128条

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观测或说明物体的形状和结构制作的立体作品。构成模型作品需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在造型设计上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的立体造型。案涉商品以组件配以详细安装说明书,按照说明书步骤图能够搭建成与所附图样一致的立体造型,属于“以有形形式固定”,故构成模型作品

浅析将他人作品用作商标的损害赔偿标准

对于美术作品权利人而言,当美术作品被他人擅自用作商标,丧失的既非出版稿酬损失,也非美术品损失,而是许可他人用作商标的费用与机会的损失。因此,在计算侵权赔偿额时,不宜以标有商标的包装袋数量作为侵权复制品的数量,而应以作品授权许可费用为标准来计算损失。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

  2024年春节临近,多部电影作品将集中在院线放映,受到权利人、产业界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

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剧本杀”,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审查起诉过程中,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通过检察建议和组织庭审观摩,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剧本杀”行业诉源治理。

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

第八届全国检察机关“三微”作品征集展播活动获奖结果揭晓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第八届全国检察机关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征集展播活动获奖结果近日揭晓。《承诺》等10部作...

别让孩子从小染上“抄习”

  “非常气愤,我的作品被抄袭了。”近日,画师小吴(化名)发布的几条微博引发众多网友关注。据报道,涉嫌抄袭之作还入选了2023年浙江省中...

高质效能动履职打击作品“搬运工”

□ 本报记者 董凡超“5元购买网盘资源,内含某某歌手歌曲合集”“购买U盘、SD卡,畅听上千首经典老歌、网络热歌”……近年来,在互联网上...

第33届中国新闻奖评选结果揭晓

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 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第33届中国新闻奖评选结果11月6日揭晓。来自全国各级各类媒体的377件作品获中国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