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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挂牌督办的“4·02”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宣判——斩断盗版教材“产供销”链条

涉及4省12市,涉案金额逾2000万元,缴获涉案书籍逾50万册,被盗版出版单位包括商务印书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等10余家,起诉犯罪嫌疑人9名……近日,广西公安机关侦破的最大侵犯著作权案——“4·02”跨省制售盗版教材教辅案一审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对9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对主犯邓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对涉案人员共处罚款560

 涉及4省12市,涉案金额逾2000万元,缴获涉案书籍逾50万册,被盗版出版单位包括商务印书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等10余家,起诉犯罪嫌疑人9名……近日,广西公安机关侦破的最大侵犯著作权案——“4·02”跨省制售盗版教材教辅案一审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对9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对主犯邓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对涉案人员共处罚款560.5万元。


  “4·02”案是迄今为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办的涉案金额最大、打击盗版链条最完整、起诉犯罪嫌疑人人数最多、缴获涉案物品最多的侵犯著作权案。该案被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公安部等六部门列为2021年度全国38起督办案件、2022年全国青少年版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该案通过深挖扩线、层层抽丝剥茧,挖出了一个跨4省(区)12市特大侵权盗版利益链条,也是依法从重判处刑期最长、处罚金额最多的著作权案件,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深挖线索查盗版


  2020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公安、文化、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邓某经营的书店及其仓库内存有大量疑似盗版出版物。经有关部门认定,其中的《新华字典》(第11版)单色本、《红星照耀中国》等56种图书为侵权盗版出版物,共计近3万册,案值82万元;此外,《学前测试一本通(拼音1)》等50种图书为非法出版物,约1.2万册,案值24万元。由于案情重大,灵山县扫黄打非办公室将此案线索移交至灵山县公安局。


  “我们在接到移交材料后,立即开展侦查。经调查发现,自2020年开始,涉案主犯之一的邓某为牟取利益,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涉案人刘某、李某清等人处低价购进侵权盗版的相关书籍,并与其他正版书籍一起在其经营的书店售卖。而该书店销售的盗版出版物的进货渠道大多来自山东聊城、湖南长沙等地。”灵山县公安局政委刘汉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


  为此,灵山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2日成立了“4·02”专案组。“我们广西公安机关此前没有打击侵权盗版案件的经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指导下和钦州市公安局的鼎力支持下,‘4·02’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了深入调查。我们远赴湖南、山东等4省12市进行案情线索排查,行程超过10万余公里。”刘汉东表示。


  “经过长达5个多月的周密侦查,于2021年9月29日对聚集在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阳谷县等地的制售盗版工具书、教材教辅及非法出版物团伙进行了收网打击,成功将其‘产供销’盗版出版物的犯罪链条全部斩断。”刘汉东表示,该案共抓获曾某、樊某、布某等数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涉嫌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30万册,包括盗版《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及小学英语教材等,总码洋近650万元;非法出版物1万余册,总码洋近25万元,及各类纸制品、半成品、光盘、加工机械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人曾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被处罚金13.5万元;樊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布某曾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曾某、刘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规定,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成立,邓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曾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33.5万元;对刘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余邹某等5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3万元不等,对收缴的作案工具、侵权盗版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等物品予以没收。


  合法经营避风险


  该案引起业界广泛关注。那么,相关图书行业从业者应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该案又对业界具有何种警示意义呢?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雷电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为了防范此类风险,相关从业者首先应当在日常生活中主动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相关行业案例,培养自身强烈的法律意识,规避可能的违法风险。其次,树立尊重著作权的意识,避免投机心理及侥幸心理,努力创作自身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再次,在产品使用特别是商业化之前,充分审核其著作权状态,特别是对于著作权存疑的部分严格把关,如果引用、借用、转用了他人作品,提前取得他人的合法授权,并在使用时严格规范使用,以免构成侵权。


  刘汉东则提醒相关从业者,只要依法依规,踏踏实实地生产经营,是不会存在任何风险的,但如果触及法律红线,公安机关都将严惩不贷。“对于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我们灵山公安秉承初心,坚决打击。”刘汉东表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该案中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远远超过3万元,且部分被告人还存在累犯等情节,因此该案中各被告人均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均判处了相应刑罚。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于著作权实行较为严格的保护,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雷电表示。


  这一案件非常具有警示意义,灵山县人民法院对9名嫌疑人都做出了重判。“因为很多人认为侵犯著作权量刑不重,处罚也不高,一般都是行政处罚。该案给想要打擦边球的人敲响警钟。”刘汉东表示。(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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