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参考案例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卢福营所著的《村级治理下的村民公共参与》收录入由中国农业出版社于2006年3月出版的《中国“三农”问题研究学者文库》中。...

  基本案情

   卢福营所著的《村级治理下的村民公共参与》收录入由中国农业出版社于2006年3月出版的《中国“三农”问题研究学者文库》中。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主张通过与作者卢福营签订了《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获得卢福营转让的该作品的著作权。三面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2005年11月18日出具的(2005)京海民证字第610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2005年3月18日“卢福营”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的《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合同书》上甲方有“卢福营”的签字,下方注明的附件有:甲方(“卢福营”)身份证复印件及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同书》主要约定:乙方(即“卢福营”)委托甲方(即三面向公司)汇编的上述作品及汇编作品中包含的每篇文章,除署名权和本合同约定的转让金外,在合同期内版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在行使版权时如发现有第三方侵犯作品署名权的,由乙方直接代为主张权利;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版权转让期为10年。

   三面向公司发现,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海南改发院)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网站chinareform.org.cn 通过互联网传播三面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村级治理下的村民公共参与》一文。海南改发院的行为已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面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启智于2015年1月21日到北京市方园公证处对海南改发院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599号公证书及录像文件中,记录有海南改发院网站使用涉案文章的事实,海南改发院对使用涉案文章的事实亦予认可。

   三面向公司诉称:海南改发院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网站chinareform.org.cn 通过互联网传播三面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村级治理下的村民公共参与》一文。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第十四条第一款,及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等,本案作品5 千字,每千字300元,共计稿酬 1500元,本案按5倍计算,索赔损失 7500 元,三面向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预计1836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三面向公司以海南改发院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著作权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海南改发院赔偿三面向公司稿酬损失、合理费用合计 12336 元;2.诉讼费用由海南改发院承担。

   海南改发院辩称:一、三面向公司不是提起本著作权侵权诉讼的适格主体。第一,三面向公司诉称与作者卢福营签订的《合同书》,并基于该《合同书》向海南改发院主张权利是不能成立的。三面向公司提供的《合同书》公证书也仅仅证明了《合同书》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相符,但未直接证明《合同书》中的签名系作者本人所签,故《合同书》中约定的著作权转让行为是否为著作权人卢福营所为,内容是否是著作权人卢福营的真实意思表示,均没有证据证实。因此,仅凭《合同书》不能认定三面向公司已合法拥有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据此可以向海南改发院主张权利。第二,即使三面向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书》是真实可信的,该《合同书》也已过有效期。根据该《合同书》第10条约定:“本合同版权转让期为10年。版权转让期满双方可以根据情况续签版权转让合同。”该《合同书》于2005年3月18日签订,至2015年3月18日已满10年。在无证据显示三面向公司与作者卢福营续签《合同书》的情况下,该《合同书》的效力已完全终结,《合同书》中约定三面向公司所享有的版权归于消灭,三面向公司无权向海南改发院主张权利。三面向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的2015年1月30日,对涉案内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但其并没有在《合同书》约定的有效期内进行诉讼,而是拖至2016年7月28日《合同书》效力终结一年后才向海南改发院主张权利。其主张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上述可见,三面向公司不是提起本著作权侵权诉讼适格主体,不能代表著作权人卢福营提起诉讼。二、海南改发院没有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海南改发院是中编办批准注册的事业法人,是专门从事改革研究的公益性研究机构。海南改发院主办的中国改革论坛网,是非经营性的学术研究网站,所发表或者转载的个别文章,仅供我国改革领域研究人员学习、研究、交流之用,不收取任何费用。2011年7月3日,海南改发院在中国改革论坛网,用百度检索到《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网站发表的(2002年)《卢福营:村级治理下的村民公共参与》一文,因该文并没有注明不得转载,海南改发院即在中国改革论坛网“农村改革理论前沿栏目”转发,仅供农村发展与改革研究人员学习和研究之用。从2002年起,该篇文章在百度学术、百度文库等几十个网站都进行过链接转载。海南改发院在转载的网页上对文章的来源及作者都进行了标注,并没有侵犯卢福营的著作权。依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关于“向公众提供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规定,海南改发院转发该文属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并没有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也未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即使海南改发院应承担侵权责任,三面向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也明显不合理。三面向公司按稿酬1500元的5倍计算海南改发院索赔损失7500元。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差旅费也没有合理依据,均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琼0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 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作者。三面向公司提交的《村级治理下的村民公共参与》作品的署名作者为“卢福营”,据此确认《村级治理下的村民公共参与》一文的作者是卢福营。三面向公司认为其受让取得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其提供的证据中,《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是证明三面向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并据以主张权利的主要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海南改发院对“卢福营”的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以及《合同书》约定的版权转让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三面向公司对其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当负有排除任何逻辑上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然而,本案《合同书》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十年版权转让期于2015年3月18日届满,三面向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在三面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三面向公司与卢福营续签版权转让合同的情况下,三面向公司已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侵权,对此三面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三面向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主张海南改发院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