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李夫妇居住在某小区6C房,小张夫妇在7C房居住,双方为楼上楼下邻居。
2017年8月,小张夫妇委托装修公司将其房屋的一个卫生间改造为两个卫生间。因装修公司的排水方案设计不当,工程完工后,7C房卫生间多次发生渗漏,致使6C房墙体和天花板漏水。 2018年11月,装修公司对7C房卫生间漏水问题进行修补处理。 2019年6月,小李妻子与小张夫妇及装修公司签署协议。在协议中,装修公司承诺:在质保期内(房屋装修竣工之日起三年)再发生渗水问题,某公司将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020年2月,7C房卫生间再次发生渗漏,6C房墙体和天花板再次遭殃。小李无奈之下只好自行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总共花费16480元。 修复完成后,小李与小张夫妇沟通维修费用问题,小张夫妇认为小李的维修费用过高,拒绝赔偿。 多次沟通无果,小李遂将小张夫妇及装修公司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因房屋渗漏产生的房屋修复损失16480元;在报纸及涉案小区张贴道歉声明;立即将7C房卫生间及对应下水道管道进行整改、恢复原状并由某物业公司管理处监督;向小李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法院审理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涉案协议有被告小张夫妇、装修公司及第三人小李妻子签章确认,视为各方均知晓协议中的内容并对其予以认可,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协议真实有效,原告、第三人小李妻子与三被告均应遵守协议约定。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装修公司在对被告小张夫妇房屋装修竣工后的三年质保期内,如被告房屋再次发生渗漏,将承担一切损失。 原告为修复房屋漏水支付卫生间装修费16480元,被告装修公司主张因原告修复的具体内容没有提前告知,故不认可原告洗手间修复费用。法院认为,协议中并未约定小李夫妇修复卫生间渗漏的方案及费用支出需先行告知被告装修公司,被告装修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装修费16480元中有不合理的支出部分,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被告装修公司应支付原告房屋修复损失16480元。因原告房屋渗漏系由被告小张夫妇改造自家卫生间导致,被告小张夫妇应对被告装修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登报及在涉案小区张贴声明向原告道歉的诉请,法院认为,“赔礼道歉”系针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原告未能有效举证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人身权造成损害,故原告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立即将某小区7C卫生间及对应下水道管道进行整改、恢复原状及第三人某物业公司管理处配合原告监督三被告履行的诉请,经查,被告装修公司已于2020年4月对被告小张夫妇房屋卫生间进行了整改,截至第二次开庭,卫生间已无渗漏现象;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小张夫妇自家卫生间改造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故对该两项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福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装修公司向原告小李支付房屋修复损失16480元; 二、被告装修公司向原告小李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小张夫妇对被告装修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二庭(速裁庭) 潘 捷 邻里和睦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中国自古有句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表明了中国人对邻里关系的看重。民法中的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城市居住空间复合化,类似本案中楼上装修改造、楼下漏水受损的情形比较常见,而居住环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社区邻里纠纷若未能妥善解决,容易造成邻里之间矛盾日益激烈,后续生活也将失去安宁。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现实生活中,当居民朋友遭遇因邻居装修等行为致使房屋受损时,应及时向邻居、物业公司等相关方反馈并保留证据,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修复及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妥善处理,有利于引导广大居民朋友在行使自己物业权利时,以不妨害他人生活便利为前提,友善团结邻里,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