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直播带货一直是热门话题,带火了一批批网红主播,也助推了MCN机构蓬勃发展(MCN:MuLti-Channel Network,即多频道网络),MCN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的信息流精准营销,给主播带来了流量,双方合作互利共赢,但也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
案情简介 签约MCN机构 促进直播业务发展 张某、郭某经人介绍与某传媒公司负责人聂某相识。为在直播平台争取更多权益,张某、郭某(甲方)于2020年8月15日,与某传媒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直播合作协议》。 合同约定:乙方协助甲方开展直播业务、提升带货业绩,包括提供与直播平台官方对接、直播指导、直播活动方案策划,落地执行等服务。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佣金、押金,和提升营业额的服务费;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为按每月营业额提升部分的15%为标准向乙方计付;月平均营业额的增涨数以直播平台后台GMV(即商品交易总额)数据为准。合作期限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2日,到期可续签协议。 合同签订后,张某、郭某依约支付保证金300000元。 此后,某传媒公司向张某、郭某二人提供了涉及商品上架方式、货品选择、讲解顺序、价格调整、直播话题、礼品选择、直播工具使用、避免高频违规、后台数据观看、限制解除等问题的指导。 2020年9月,双方根据自2020年8月15日至9月15日直播平台后台的GMV数据,结算出当月服务费为334888.20元。张某、郭某依约向某传媒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并在转账时备注“张某8月份服务费”。 解约遭到拒绝 昔日合作伙伴法庭相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郭某认为某传媒公司仅为张某、郭某的直播平台账号及合作店铺提供了简单的直播指导,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主要服务,其工作人员在直播现场指导时存在数次迟到、缺席的情况,也没有与官方对接,未能使其直播平台账号受益,因而构成根本违约。 2020年10月24日,张某向聂某发送微信提出解除双方合作关系,但遭到其拒绝。张某、郭某遂诉至福田法院,请求确认《直播合作协议》已于2020年10月24日解除并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及已付服务费334888.2元。 法院裁判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认定相关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形外,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原告张某在2020年10月24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中所表达的解约事由为其自身单方原因,从文义而言,该解除合同通知已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形成解除合同的效力。 两原告主张其当时采用的语言文字是出于礼貌和委婉,实则解约原因为对方违约,但基于本案对案涉合同履行过程的查明事实,被告某传媒公司依约履行了直播指导、平台活动方案策划、以定向投放实施的精准营销等合同义务,在此期间案涉直播平台账号的账户下经定向投放带动的直播营业额数据产生了大幅度攀升;虽然在直播现场指导服务中被告某传媒公司工作人员存在部分考勤问题,但该情况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在案证据不能显示某传媒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实际上,此类不收取固定服务费而完全以商家营业额提升幅度之一定比例计算服务费的电商平台机构服务商,其服务能力之精髓就在于运用专业知识及业务资源等提供数字化营销服务,如本案中的信息流定向投放,线下工作人员现场陪播时的考勤情况往往并非主合同义务及提升服务质效的关键。案涉《直播合作协议》中关于“与官方对接”实则便隐含了某传媒公司在直播平台旗下平台设置定向投放的主合同义务,而根据平台数据的显示,某传媒公司已然履行了这一义务,两原告关于被告某传媒公司未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福田法院驳回原告张某、郭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张某、郭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一庭 吴爽 在短视频平台中,快速发展的“内容+电商”运营模式是近年来的行业热点。此类模式通过短视频或直播,更加准确、生动地带入商品,在同一场景下实现用户从认知、兴趣到购买、复购的高效转化,同时也催生了大量被称为“达人、主播、网红”等的内容创作者。一方面,内容创作者需要将甄选的商家、商品推荐给用户;另一方面,无论是内容还是商品的运营都需要专业化的运营支撑和提效。一种新的机构服务商——MCN机构,在其中应运而生、快速发展。此类服务商通过与平台的合作优势,提供以内容为核心的电商运营服务,服务范围从账号人设打造、短视频及直播内容运营,到创作者合作与人货撮合,再到流量获取与投放优化等。相应的,司法实务中也产生了服务商与内容创作者之间的纠纷。本案中,主播与MCN机构的争议焦点是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裁判需运用合同解释规则,综合合同用语的通常理解及上下文有关条款、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要素、行业所知悉和实践的交易习惯等,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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