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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犯罪发布、引流信息

近日,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邓某、于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

近日,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邓某、于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2021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邓某伙同于某在四平市铁西区一大厦内招募员工,冒充某招聘网站工作人员,使用固定话术与客户联系,并让有意兼职的客户添加其提供的QQ号或微信号,进而为诈骗团伙提供客户信息,致使全国多个省市的被害人蒙受经济损失,案值高达77万余元。邓某、于某为诈骗犯罪提供便利,非法获利35万余元,所得赃款部分用于购买电话卡、给其招募的员工发工资、租房等。案发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利用移动通讯等信息技术手段,组织人员利用虚假身份,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并进行信息引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牛敬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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