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温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谢某在被告人温某鼓动下,明知他人收购对公账户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办理工商执照及对公账户对外出售。2021年4月下旬,经温某联系“清风”(具体身份不详)二人到天津市办理对公账户,并由“清风”支付相关费用,后由谢某办理了天津某商贸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对公账户,将所有手续出售给“清风”,温某收取费用并转交给谢某,二人直接获利2000余元。之后,济南某机电设备公司被电信诈骗80万元,直接转账至天津某商贸公司账户。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谢某、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追回赃款55万余元,已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温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谢某、温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刘俊杰 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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