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9-24 | 【实施日期】 2004-09-24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承担村镇其他建筑施工的技术工匠,应当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二、删去第五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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