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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北政办规〔2020〕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
【发布部门】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北政办规〔2020〕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12-29 【实施日期】 2020-12-29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规〔20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激发科技创新活力,鼓励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推动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对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对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并获得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后补助项目类别给予补助。


  Ⅰ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2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Ⅱ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Ⅲ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4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已获得第一项补助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再申报第二项补助,但只补助差额部分。


  第三条 鼓励企业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对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并优先给予市本级科研项目资助。


  第四条 鼓励区外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投资转化科技成果。对通过投资在我市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并择优给予市本级重大专项资助。


  第五条 补助的申报程序


  补助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请表》,转化工作效益报告、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立项证明和相关图片等附件材料。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时限要求,将纸质材料送至对应的所辖县(区)科技局或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先进行审查推荐,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下达补助通知,同时在市科技局官网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中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按照自治区科技厅上一年度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核验标准”对照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中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补助经费属于奖励性质,申报单位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已发放补助经费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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