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业秘密的司法防范

当前位置:首页 > 特别推荐 > 商业秘密法律风险与防范手册 > 第四章 商业秘密的司法防范

第八节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措施及风险

一、寻求有效法律途径有了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并不是万无一失,当出现泄密问题时,企业还要寻求有效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一、寻求有效法律途径

有了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并不是万无一失,当出现泄密问题时,企业还要寻求有效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应对方法:1.民法上的救济

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追究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追究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书前述诸多案例均采用这种救济方式。

2.劳动法上的救济

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上述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违反保密约定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行政法上的救济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查处并制止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刑法上的救济

侵犯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作为权利人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

 

认识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亚要性,延立起合法的商业秘密保护

制度井积极采取适宜的法律救济手段,对企业的发展慈义亚大。

当企业

企业面临员工跳彬、商业秘密被促犯时,不至于束手无策。而

可以木

人根据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保密协议,集起法律武器制

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走可持续发展的过

二、商业秘密二次披露风险

陌业秘密是一种依靠保密状态才获得生存的无形财产权,具有

—且公开就永久性丧失。在面对简业秘

订能被役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往往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不诉诸法

院。听任侵权者在小范围内实施其商业秘密,保持总体上的秘密性

二是对簿公觉,冒行商业秘密进一步丧失的风险。获得有限的赔偿。

侵权行为人在多大程度上知思该陷业秘密,商业秘密已在多大地围内扩散,往往是权利人难以预计的,因此,对商业秘密在诉讼过

——步披路和扩

一定赔悠,却使自己的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披露和扩散,道成现实的相潜在的灭大损失,以致得不偿失。

诉讼巾隔业必街的二次披露会有以下风险来源;1.审判人负及律师

我国《民F诉讼法》国然在第一下二十条巾规定了“涉及商

。可以不公可

业不必街的深作,当人巾不公下价门型的。可以不公但是你街你理非不您味你可以不向法院交底,不提供尖须性证抓,法能作“5对行”的说下也难以作山判断,i判人贝和低师征否能竹分之门地为当人你衡们时处难以你证们。

2.对方当中人异于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全盘托给了对手。

3.专家和鉴定人员

技术秘密往往需要专家的鉴定,而专家和鉴定人员都是与当事人在同一专业领域内的,他们比一般人对该技术更具敏锐性在鉴定过程中和鉴定后,也存在善意与恶意、有意与无意的二次披露的可能。

4.媒体和大众不公开审理只是对公开审理的一种例外,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或者法院决定公开审理,那么,在公开审理过程中,媒体和大众也可能会成为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的途径。

提醒

商业秘密遭侵害后的策略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在于它的秘密性,一旦秘密遭到他人的破坏,再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弥补,无论如何都难以恢复到圆满的状态。因此,当发现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权利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转用专利等其他方式进行权利保护,也即“转地下保护为地上保护”。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在诉讼中的二次披露是关系到该商业秘密能否生存的重要问题,权利人应当根据其被侵害的商业秘密扩散的程度、范围,选择不同的诉讼对策,保证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三、以和解方式解决商业秘密泄密问题

由于以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都难免会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扩散,即“二次污染”,所以和解应该是解决相关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方案。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和解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充分了解侵权公司的资产、信誉等状况,并据此分析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及侵权方支付赔偿款的能力。

2)按照诉讼的要求,充分完整地搜集好侵权方的侵权证据。

3)依据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结合手头证据,分析胜诉的可能性。

4)依据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计算出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可能得到支持的赔偿额,并依此确定与侵权方和解时的最高价位及最低价位。

5)综合以上分析,制定出类似“最满意的方案”、“较满意的方案”、“勉强可以接受的方案”、“绝对不可接受的方案”等若干套谈判方案。

6)准备好谈判不成功后的下一步方案。

实战建议

和解并非结束

向对方公开提出和解之前,必须做好下一步诉讼的准备,尤其是侵权方侵权的证据必须搜集齐全。否则,贸然提出和解,无异于通知侵权方提前隐匿侵权证据,这不但对和解不利,也将下一步诉讼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上一篇:第七节 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