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中全
“我们绝不会再安装摄像头了,以前我们不知道这种行为违法,现在通过检察官们的释法说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到各售楼中心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时,某售楼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对非法采集人脸信息行为有了全新的认识,以后绝不会再安装抓拍人脸信息的摄像头。
在过去的一年里,针对售楼中心安装人脸抓拍系统的现象,长春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消除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此前存在人脸信息被非法采集的几家售楼中心,目前均已主动拆除。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春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持续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合力。
售楼中心暗藏猫腻
违法收集人脸信息
2021年10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公益诉讼大数据平台,发现了南关区某售楼中心非法采集人脸信息的案件线索。
长春市民王女士跟随中介去南关区某售楼中心看房时,被领到指定区域“刷脸”。中介告诉她,这样才能获得具体价格及购房折扣。回家后,王女士怀疑此举可能存在人脸信息泄露的风险,于是向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
“我们对案件线索开展初步调查,并邀请南关区公安分局信息技术部门的民警辅助调查取证。”南关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一行人走访了4家售楼中心,发现有3家售楼中心均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调查人员通过拍照、现场询问等方式固定了证据,民警提取了后台操作系统的人脸数据存储信息。
在办案检察官提供的图片材料上,记者看到在某销售管理系统上,摄像头的画面正对着销售中心大门,系统对经过人员的人脸实现自动抓拍并存储,形成清晰的人脸图像,在每个图像下面都有精确到秒的详细时间,该系统还自动生成一组复制人脸的ID,管理员可以对图像标签进行编辑设置……
“我们询问售楼中心负责人得知,安装人脸抓拍摄像头主要是为了判定到访者是个人到访还是由中介带访,以便同中介结算带客佣金。”办案检察官说。
南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几家售楼中心均在入口、沙盘等消费者经常停留的地方,安装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在未取得消费者明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收集、使用、存储消费者的人脸信息行为已经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去年年初,我们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售楼中心违法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并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办案检察官说。
2022年6月,长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回复的形式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向涉案售楼中心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针对辖区内15家售楼中心开展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对存在非法获取人脸信息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经过专项整治活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累计消除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隐患5000余人次。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长春市检察院随后还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对全市的汽车销售店、在售楼盘等进行排查。其间,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一家售楼中心存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积极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尽快整改,目前该售楼中心已经整改完毕,取得了较好效果。
滥用人脸采集技术
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各大售楼中心不惜花钱购买人脸抓拍系统,是真的用于识别“中介带客户”还是另有他用?记者采访了在长春市从事十余年房屋中介工作的张先生。
“在售楼中心安装人脸抓拍系统是最近两年开始的,此前没有这么先进的技术。”张先生说,售楼中心的人脸抓拍系统主要用于识别“中介带客户”的情况。
据张先生介绍,各大楼盘建好后,开发商会想尽办法扩大销售渠道,最终目的是将建好的楼房卖出去,于是他们会选择销售公司进行现场销售,同时还会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利用中介人员带客户到销售中心进行销售。
“这就需要辨别客户是中介带来的,还是客户自行前来的情况,因此售楼中心安装了人脸抓拍系统,买房的客户到底算谁的,通过系统查询一目了然。”张先生坦言,绝大多数客户对此并不知情,只有内部人员或从事这个行业的人才知道其中奥秘。
对于偷偷抓拍人脸信息行为,张先生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售楼中心的行为违反了收集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肖像权、隐私权,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吉林律师吴秀燕说,售楼中心或其他机构在未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摄像机实现人脸抓拍收集、存储消费者人脸信息,并通过抓取的信息实现客户分类,虽然是为了业务运营,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吴秀燕建议,市场监管、公安、检察、网信等部门应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督促整治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协同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履行公益监督职责
消除信息安全隐患
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对此,检察机关也一直在努力。
前不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的工作意见》,要求全省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衔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聚焦重点行业、重点监督领域开展监督办案,包括处理大规模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信息,容易产生个人信息泄露、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风险的重点行业等。该《意见》全面加强了个人信息等领域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进一步完善了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相关领域溯源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相结合。
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隐患,长春检察机关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召开了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公开听证会,针对调查中发现各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以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商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长春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春检察机关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做到宣传的多样化、常态化、全覆盖,强化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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