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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节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注:本站所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请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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