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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07-03)(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1997年7月3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卷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1997年7月3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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