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科技进步法修订内容
更新时间:2022-09-19 20:48:47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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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共分八章七十五条,分...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共分八章七十五条,分别为总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国家修订了科技进步法。
明确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明确支持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加大农业创新投入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增加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加大农业创新投入的新规定。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这部法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法律还规定,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6类事项的投入,其中就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明确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对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作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在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草案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做出规定,有利于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还规定,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该法还规定,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上述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明确科研活动“宽容失败”原则
为了激励自主创新,营造鼓励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的学术氛围,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明确了科研活动“宽容失败”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时,就宽容科学家失败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明确,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还认为,目前科研工作中缺乏诚信,甚至弄虚作假,需要给予重视。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对此作出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还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记者 黄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