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知识产权

廊坊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调动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一条 为了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调动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暂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一般不低于当年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5%。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廊坊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的资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重大专利项目转化和产业化的资助;重大专利项目、重点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奖励;专利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和重大专利活动的资助。 

  第四条 资金使用标准 
  申请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对重大专利项目的转化和产业化每项资助不低于2万元;对重大专利项目及列入省市重点专利示范企业且专利申请量高的企业奖励不低于2万元;重点专利先进县(市、区)奖励2-5万元;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建设,对于在廊坊域内建立首家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5-10万元。 

  第五条 资金领取办法 
  1、专利申请资助应填写《廊坊市专利资助申请表》(可从华北知识产权网下载)一式二份;持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缴纳相关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资金资助手续。 
  2、申报重大专利项目转化及产业化资金应提交河北省科技攻关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和项目申报书导出软盘一张,经专家评审通过,办理资金资助手续。 
  3、重大专利项目、省市重点专利示范企业和重点专利先进县(市、区)的奖励由市知识产权局年终评定后办理领取手续。 

  第六条 专项资金监管 
  市知识产权局将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在华北知识产权网上公告。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受资助的项目检查、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注:本站所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请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