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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无偿资助、择...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国内专利申请。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中国专利局受理的本省专利申请; 
  (二)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单位和户籍在本省的专利申请人; 
  (三)对无本省正式户口但申领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其专利申请在本省提出且专利受理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个人。 

  第四条 资助标准(人民币): 
  (一)发明专利申请1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 

  第五条 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海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 专利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副本; 
  (四)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本省居住证。 
  申请人提交以上材料各一份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并提供相应原件以供核对。 

  第六条 资助条件 
  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达到较高的技术水平;经中国专利检索,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专利申请资助由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 

  第七条 拟资助的专利申请项目,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对外公告十五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费的给付 
  (一)省知识产权局对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复核,对无异议或复核后认定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实施处领取资助款; 
  (二)办理专利资助费给付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需要转帐的单位应出具准确的单位名称、开户行、帐号。 

  第九条 专利申请资助费的申请应在专利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申请资助,自告知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或未提交名称、开户行、帐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申请资助。 

  第十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省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将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金额全部追回,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对骗取资助费的专利申请人,将拒绝受理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8月1日起实施。2001年3月26日由省科技厅发布的《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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