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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起诉大全能源违约 要求赔偿近20亿元

总市值超600亿元的硅料龙头大全能源面临一起诉讼案件,原告方要求上市公司赔偿近19.59亿元。1月23日,大全能源披露一份涉诉公告。大致情况...

总市值超600亿元的硅料龙头大全能源面临一起诉讼案件,原告方要求上市公司赔偿近19.59亿元。

1月23日,大全能源披露一份涉诉公告。大致情况是,原告方认为大全能源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最开始的赔偿诉求是3.9亿元,2023年9月,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赔偿金额提升至近19.59亿元。

对此案,大全能源表示,本次诉讼系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就合同履行及标的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的诉讼纠纷。上市公司认为不存在对相关协议的根本性违约,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

赔偿金额从3.9亿元增加至19.6亿元

1月23日,大全能源公告,于近日收到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法院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

此案原告是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一)、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二),被告是大全能源。

原告一和原告二为关联企业,均为大全能源提供方硅芯加工服务。由大全能源提供多晶硅料,原告一负责硅棒拉晶,原告二负责硅芯切割。

大全能源与原告一于2022年1月签署了一份《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厂房租赁给原告一作为拉晶生产厂房使用,并采用委外加工的模式将硅料计重后交由原告一及其关联方进行硅芯加工。

同时约定,在原告一及其关联方确保按照各自与被告签署的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交付日期向被告交付硅芯(此处公告原文为“在原告1及其关联方确保按照各自与被告与被告签署的合同约定数量和交付日期向被告交付方硅芯”,疑似病句,故略作修改),并确保在符合被告的质量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当原告一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349万元及以上时,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对原告一及其关联公司负有独家采购义务。

被告与原告方面二于2022年7月签署了一份《年度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二进行硅芯切割并安排硅棒拉晶,具体硅棒拉晶工作由原告一实施,《年度合同》项下的硅芯委托加工费均由被告与原告二结算。

原告方面认为自《年度合同》有效期(2023年4月30日)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二续签新合同,且自2023年4月19日起,被告未再向原告二下达采购订单,其有理由认为被告及其关联方已自行转向与其他供应商合作,构成对《业务合作协议》的根本性违约,故于202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告一与被告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9亿元等诉讼请求。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23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赔偿金额由3.9亿元增加至19.6亿元。

大全能源不认可根本性违约

然而大全能源认为本次诉讼系上市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就合同履行及标的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的诉讼纠纷。

大全能源认为本次诉讼原告二非为《业务合作协议》的签署方,原告于诉讼主张的相应请求和金额,系其根据《业务合作协议》最长存续期内两名原告的合并预期利润匡算得出,不代表《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额或其实际损失。

大全能源认为,其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按照《业务合作协议》《年度合同》的条款与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对前述协议的根本性违约,故上市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大全能源将密切关注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以澄清事实真相,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称,本次诉讼合计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0.24%,所占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直接负面影响。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当期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工商资料发现,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是自然人金胜。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新疆索科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索科斯新材料有限公司还投资了一家企业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7%。值得一提的是,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新特能源(HK01799,股价8.91港元,市值127.41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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