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西法院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为契机,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江西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现代化模式,破产审判质效持续提升,大量市场要素有效释放。
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全省法院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水平,以破产审判现代化服务保障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省法院在全省各级法院2023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中选取了十个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破产审判服务大局。江西法院积极发挥破产审判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独特功能作用,将破产审判置于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例如,案例3“上饶市皓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案”,通过破产重整引入投资人实现房地产烂尾工程复工续建,全力配合“保交楼”工作实施。案例2“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通过组织意向投资者试经营,实现种业公司破产重整,促进粮食生产,为粮食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二是突出破产审判挽救危困企业。江西法院积极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工具对有价值企业进行挽救,助力企业实现新发展。例如,案例1“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预重整转重整案”,将多家关联企业视为整体,通过跨域协同预重整审理模式,实现企业债务一揽子清理及生产工艺升级,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案例8“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通过促成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和解,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老字号企业焕发新活力,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三是突出破产审判实践探索。江西法院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围绕破产程序中的小微企业破产、预重整、实质合并审理、资产处置、投资人引入、重整及和解计划执行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实践探索。例如,案例4“吉安柏盛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运用“和解保证金”制度解决小微企业破产和解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彼此不信任问题。案例6“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提出“三步法”资产协同处置方式,为破产企业复杂资产处置提供可借鉴解决思路。案例9“南丰县天意印染有限公司及江西天悦纺织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预重整转重整案”,提出识别企业预重整价值的“三个标准”,为破产重整案件提高成功率提供路径参考。
2023年度江西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 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预重整转重整案(全南县法院)
案例2 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新干县法院)
案例3 上饶市皓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上饶中院)
案例4 吉安柏盛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泰和县法院)
案例5 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新余中院)
案例6 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萍乡中院)
案例7 宜丰县金贡泉矿泉水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转重整案(宜丰县法院)
案例8 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景德镇中院)
案例9 南丰县天意印染有限公司及江西天悦纺织有限公司
合并破产预重整转重整案(南丰县法院)
案例10 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及余江博沃眼镜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鹰潭市余江区法院)
案例1
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预重整转重整案
【关键词】 跨域协同审理 实质合并破产预重整 程序高效衔接 稀缺产业挽救
【受理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晶环科技公司”)对外投资多家企业,主要从事锆、铪等有色金属的生产研发及产品应用,在锆铪有色金属加工产业领域具有领先及独占优势,是全南县重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纳税大户。由于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晶环科技公司长期处于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状态,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转。经债权人申请,全南县法院于2023年5月决定对晶环科技公司进行预重整。
在晶环科技公司预重整过程中发现,晶环科技公司与其控股企业全南晶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全南大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广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龙南新晶钛业有限公司,以及其实控企业江西晶晖锆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对晶环科技公司单独实施预重整,无法彻底解决晶环科技公司的经营困境,各公司资产及债务区分困难,且分别预重整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对此,全南县法院决定对上述位于全南的四家子公司一并进行预重整,并决定与晶环科技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预重整;另外,鉴于龙南新晶钛业公司住所地位于龙南市,协调龙南市法院也对其进行预重整,同时指定同一临时管理人,跨域协同推进龙南新晶钛业公司与晶环科技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预重整,债务清偿、生产经营、重整投资人招募等事项均由同一套预重整方案解决。在全南、龙南两地法院的协同努力下,2023年9月分别召开晶环科技等五家公司、龙南新晶钛业公司临时债权人会议,顺利完成了预重整工作目标,并严格按照预重整方案的要求成功招募了重整投资人,案件转入重整程序。全南县法院提请龙南市法院将龙南新晶钛业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移送至其审理,对晶环系六家公司采取“存续式”模式实质合并重整。由重整投资人受让晶环系六家公司全部股权并承接全部债务,保留债务人主体、人员、资产以及多年以来从事的锆铪钛等主营业务,在合理周期内,通过逐步投入重整资金,引入管理及技术团队,改善生产制造工艺,优化产业结构,获得相关政策扶持等众多举措,促使生产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继而提升营业收入。同时通过减免债务、留债清偿、债转股等方式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重组,以合理周期清偿债务,缓解债务人的财务困境。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全南县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现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晶环系六家公司通过“现金清偿+分期清偿+留债清偿+债权转股权”综合偿债方式,有效化解了10.5亿元债务,盘活资产7.5亿元、土地20余万平方米、厂房10余万平方米。经重整投资人注入资金、技术改造、工艺改善、设备添置,晶环系六家公司自我造血功能及盈利能力得到全面提升,近400名职工的就业问题得以解决,债权人的债权公平受偿,其全国独有、世界领先的锆铪分离等先进技术得以保全,经营多年的锆铪产业链持续发展,取得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关联公司众多是许多大型公司、产业优势公司、技术优势公司的特点,众多关联大公司分布在不同区域,如何实现协同审理、实质合并审理,是破产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之一。本案创新性地运用跨域协同破产预重整审理模式,全南县法院在对位于全南的晶环科技等五家公司进行预重整的同时,协调龙南市法院对龙南新晶钛业公司进行预重整,在程序上无法实现实质合并的情况下,将晶环系全南五家公司与龙南新晶钛业公司视为一个整体,债务清偿、生产经营、重整投资人招募等事项均共用一套预重整方案,采取分别表决、一并生效的方式解决了跨域案件协同一致的问题,将资产和负债纳入统一的预重整方案之中,公平进行债权清偿。
案例2
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重整期间试经营 消除投资顾虑 保障粮食安全
【受理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仁种业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作物种子的研发、仓储、精选加工、分级、包装、生产销售服务。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先后拖欠多笔货款、借款而被提起诉讼,债务金额达7400多万元,其中职工工资100余万元。该公司经评估的固定资产价值约1200余万元,存在严重资不抵债情形。
2023年6月15日,新干县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天仁种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新干县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诸多问题:1.公司财务核算混乱,部分应收账款因年数久远、财务混乱等原因核查困难;2.公司财务账册繁冗,部分会计处理缺乏原始记录,司法审计困难;3.因历史原因,厂区内有几栋无产权建筑物且权属性质存在争议,资产处置变现困难;4.有8亩左右的土地没有实际利用,已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低效用地需要处理;5.债务7400余万元,资产价值仅有约1200余万元,债权清偿率较低等。但该公司成立时间较早,经营历史较长,具有较为丰富的育种技术、人才队伍和产销网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粮种品种,系吉安市范围内唯一一家、全省13家之一具有杂交水稻生产研发经营资质B级的企业。公司拥有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15本,在江西省乃至全国均具有一定影响力。该公司从事杂交水稻等农作物的繁育、生产、加工、销售及技术推广,2012年被评定为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龙头企业”,当地及周边省市有较多农业从业者与该公司有种子、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针对该公司的情况,新干县法院一方面要求管理人按照正常程序开展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核查工作;另一方面及时召集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进行商讨公司破产处置的走向。在沟通过程中,部分债权人及债务人有一定的重整意愿,且江西淦农种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张某表达了对参与重整的意向。但因种业专业性强,生产周期较长,市场前景难以预料,张某有所顾虑,重整意愿不坚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新干县法院结合天仁种业公司目前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分析,认为公司具有重整的价值和可能,于2023年1月12日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裁定对天仁种业公司进行重整。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公司资产损耗,同时让意向投资人张某充分了解该行业的状况,管理人与张某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在不损害天仁种业公司资产价值及利益的情况下,以每月5万元的价格承包给张某试经营。通过试经营,张某加强了对该企业、该行业了解,进一步坚定了参与重整的信心。2023年12月26日,新干县法院召开天仁种业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天仁种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高票通过。目前,该案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且第二阶段已经完成,相应资金已按照分配方案发放完毕。
天仁种业公司重整成功后,预计2024年的销售收入可达2000万元以上,2025年预计达3000万元以上,促进了当地及周边地区粮食生产,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典型意义】
外部重整投资者进入破产企业,因各方面信息不对称,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人员结构以及经营前景存在担心与疑虑。重整期间,本案由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由重整投资意向者在一定期间进行试经营,全面、充分、深入了解破产企业的情况,增进利益各方相互了解和信任,坚定意向投资人参与重整的信心,为重整投资人引入、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奠定良好基础。
案例3
上饶市皓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 府院联动 “共益债”融资 保交楼
【受理法院】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 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上饶市皓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轩公司)系为开发“盛鑫嘉园”楼盘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皓轩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房地产开发经验,债台高筑,开发项目自2017年3月起处于全面停工状态。皓轩公司名下一宗土地已全部抵押给银行,开发的项目楼盘仅1套房产可售,别墅和地下室均未施工,几乎无可变现资产,在人民法院执行标的达3000余万元。2020年5月26日,上饶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皓轩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296位申报债权人中涉房债权人198户(消费者购房户100户,以房抵债购房户98户)。
“盛鑫嘉园”楼盘是省重点巡查的烂尾楼盘“保交楼”项目,涉案面积约18亩,项目上存在阻碍施工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为及时招募投资人,解决项目复工存在施工和资金问题,推动项目复工复产,上饶中院一方面充分利用多级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省、市、区、镇政府的高效协调。管理人每周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向市住建部门反映施工进展,第一时间向区镇政府反馈施工遇到的困难,召开政府协调会议予以解决,通过市政府争取省巡视组支持,推动项目迅速进入复工复产状态,增强业主对项目交房的信心,排除上访信访隐患。另一方面,仔细甄别签订购房合同的不同情况,分类处置。从实际出发充分保障消费者购房人权利,继续履行合同予以交房。对于不符合消费者购房人的涉房债权人充分沟通,以案说法,取得广大债权人的理解;对不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条件的真实购房人,以附条件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方式交房清偿;对以物抵债的涉房债权人不再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依法确认其债权。并把处理方案写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予以明确。会后对未提起债权确认纠纷之诉的房产,通过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予以批量解除网签备案,有效释放166套价值近亿元的房产,全面提升企业重整价值。
通过“共益债+垫资复建”重整模式,成功引入垫资5300万元对后续所有未完工工程进行复工续建,解决房地产项目烂尾问题。建立由管理人、投资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代表组成的重大决策小组,组建专业团队落实重大决策组确定的决议,通过各方参与到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工作中来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2022年11月3日,皓轩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项目共益债融资方案、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顺利表决通过了项目融资方案,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本案从破产清算转重整到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仅耗时15天。目前,本案楼盘1期工程完成建设,保障了100户业主交房。
【典型意义】
受疫情、经济下行等多重因素影响,房地产企业出现已售住宅项目停工烂尾、逾期交付,进入破产程序。房地产破产企业的复工续建成为破产重整成功与否的关键。本案一方面通过“共益债+垫资复建”重整模式,引入投资人为烂尾楼盘“增值”,降低房地产项目复工建设启动资金的压力,为快速高效通过重整计划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充分调动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的积极性,全面参与企业破产重整工作。针对不同债权主体,给予不同的公平清偿方式,为重整计划执行扫清障碍,最终助力房地产破产企业复工续建,完成“保交楼”任务,成功实现破产重整,切实保障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4
吉安柏盛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关键词】 破产清算转和解 和解保证金 提高清偿率
【受理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 江西金庐陵会计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吉安柏盛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盛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家具的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应收账款回收困难,柏盛公司家具生产和销售遭遇困境而陷入经营危机。2022年8月30日,泰和县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裁定受理柏盛公司破产清算案。经管理人审核确认,柏盛公司税款债权1笔、职工债权30余笔、普通债权6笔,共计负债约94万元,而债务人固定资产极少且变现困难。
泰和县法院审理进程中,发现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应收账款明晰、经营潜力良好,如果简单进行破产清算,企业多年累积的市场口碑、行业资源将付诸东流。且破产清算中资产变现程序冗长,变现款尚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难以兑付、债权清偿率为0。而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认为通过催收应收账款和后续恢复经营,有信心扭转困局挽救企业,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向法院提交了与部分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考虑到债务人和解意愿强烈且与各债权人和解基础良好,泰和县法院依法裁定柏盛公司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
和解过程中,因债务人账面资金严重不足且债务人屡次的付款承诺均未兑现,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和解方案存在疑虑。而债务人的实控人担心支付款项后各债权人不与其签订和解协议而使企业陷入“财企两空”境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协议迟迟难以推进,和解进退两难。为破解困局,赢取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向信任,泰和县法院创新采取“和解保证金”的方式,以小额保证金搭建和解大平台。即在签订和解协议前,要求债务人先预缴5万元“和解保证金”至管理人账户,后由管理人向债权人逐个确认和解意向并指导签订和解协议,若在全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五日内,债务人将第一期和解款转入管理人账户,则和解协议生效,并由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保证金作为和解款项由管理人按和解协议约定实施分配;若在全部和解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债务人未将第一期和解款转入管理人账户,则和解协议不生效,法院亦不予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且和解保证金不退还并作为破产财产按破产清算顺序清偿。2023年4月16日,经多方努力,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自行和解协议,债务人于次日将第一期和解资金14万元转入管理人账户后,法院裁定认可该自行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柏盛公司通过破产清算转和解,有效安置职工31名,清偿税款债权5420元、化解普通债权70余万元,债权清偿率由0提升至100%,柏盛公司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债务危机得以化解,债务人得以存续并经营发展。
【典型意义】
小微企业破产处置中,破产债务人、债权人有较强烈的和解意向,但对于债务人能否实际执行破产和解协议存在一定的疑虑。本案创新运用“和解保证金”制度,以“和解保证金”为切口,以小额保证金搭建和解大平台,打消债权人顾虑,有效促进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既提高了债权清偿率,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以时间换空间,让危困小微企业获得再生。
案例5
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关键词】 破产重整转清算 重整期间新增债务认定 破产财产处置 公平清偿
【受理法院】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 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审理情况】
新余中院于2016年9月30日裁定批准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光伏硅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其重整程序,重整投资人韩国SNM公司和其在中国成立的苏州希恩门贸易有限公司成为赛维光伏硅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新余中院裁定批准生效的重整计划,赛维光伏硅公司应清偿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等合计157.83亿元,清偿方式包括现金清偿、留债和债转股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10年,自2016年9月30日起算。截至2017年12月底,重整计划规定的重整费用、职工债权、100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已清偿完毕,100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已完成债转股登记或提存,有财产担保债权和税款债权已支付第一期清偿款,剩余部分未支付。
2018年,赛维光伏硅公司因对国家531光伏新政策影响预计不足,此前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改,未预备充足资金进行应对,现金亏损严重,财务负担持续变大,2018年9月底应付债权清偿款出现逾期。再加上重整投资人SNM公司在韩国也已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对赛维光伏硅公司提供资金进行偿债。新余中院考虑到赛维光伏硅公司在重整期间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重整计划已无执行可能,且已缺乏挽救可能性,及时启动破产重整转清算程序。
破产重整转清算后,赛维光伏硅公司新增债权人数量高达816家(含职工债权676家、税款债权1家、普通债权139家),新增债权金额1.57亿余元。部分债权人提出其债权系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为企业生产经营而发生的新债务,属于共益债务。针对这一情况,新余中院加强与管理人的沟通,准确认定债权性质和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确保公平清偿。一方面,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增债务统一明确不属于共益债务,并在债权人会议材料中,从实质和形式两个角度予以分析说明。从实质上分析,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发生的债务不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从形式上分析,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发生的债务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六项共益债务中的任何一项,故最终认定该类债务不属于共益债务,并按照破产债权审查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对此无一债权人因对债权性质存有异议而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另一方面,因本案大部分债权为原重整程序中采用以股抵债、留债方式清偿,但未按期支付股息、利息的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整转清算后,重整计划中的偿债安排失效,以股抵债债权人以债权金额扣减已收到的股息、留债债权人以债权金额扣减已收到的利息确定“债权人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并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确保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分配。
赛维光伏硅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后,新余中院积极督促清算组加快资产处置进程,要求清算组在资产处置时通知法院、抵押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参加,监督资产处置全过程。经过数次拍卖,主厂区资产以及氯碱厂资产和生活区资产分别于2021年5月27日、2023年12月1日由买受人公开竞得。
【典型意义】
企业重整期间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重整计划已无执行可能且已缺乏挽救可能性,及时规范转换程序、宣告企业破产,有利于提升破产程序效率、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本案在破产重整转清算过程中,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为企业生产经营而发生的新债务,从实质和形式上审慎认定不属于共益债务,并按照破产债权审查标准准确认定债权性质和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确保公平清偿。
案例6
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淘汰落后产能 资产协同处置 产业转型升级
【受理法院】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西电煤)主要经营范围为煤炭洗配、储存、运输(限自用)、批发。该公司原项目不仅被国家发改委列入十大重点示范项目,还被江西省列入三年内拟上市给予帮扶项目。但由于市场等原因,赣西电煤项目停滞不前,资金一直无法回流,再加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离世,公司无人接管,严重资不抵债。2017年7月25日,萍乡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赣西电煤破产清算申请。
萍乡中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资产构成相当复杂,包括820余亩土地、地上建筑物和机器、铁路专用线、部分地下设备等,处置中面临“三难”:一是整体处置难,资产构成多样,地面、地下均有不同类型的机器设备,无法同时满足同一主体的需求;二是特定资产续用难,本案的“铁路专线”是区别于其他破产案件的灵魂资产,需要政府层面推进方可发挥作用,社会主体有购买之心却无续用之力;三是资产转型升值难,因该企业属于将要被淘汰的落后产能,除土地稳值外,其他资产再利用的空间不大,影响处置。萍乡中院初期以整体资产处置思路进行处置,经过多年迟迟没有进展,机器设备等财产也持续贬值。
为实现企业资产最大价值变现,萍乡中院与管理人针对资产处置问题进行多次研判,制定出分类施策、协同配合的资产处置计划。萍乡中院将破产企业复杂资产分为劣势、优势和特定资产,除零星易于变现资产先行进行处置外,分三步走:优先处置劣势资产、协同处置优势资产、定向处置特定资产。先对地面与地下机器设备等劣势资产进行处置,由浙江某购买人以800余万元购买成交并将机器设备全部搬离,同时劣势资产的搬离与其他资产的成交实现无缝衔接,提升资产处置效率,让优势资产没有负担、更有价值。再全力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将优势资产土地等与特定资产“铁路专线”进行协同处置。最终,赣西电煤的土地、厂房、铁路专用线等破产财产由政府的平台公司以1.32亿元的价格进行收购,政府正利用交通优势对该区域进行物流园规划。财产分配完毕后,萍乡中院于2023年11月13日终结该案破产清算程序。最终实现职工债权100%受偿,破产费用、担保债权、税收债权均全额获偿,820余亩闲置土地得到盘活,并通过特定资产的复活和优势资产的升值,实现淘汰污染重、环境差的落后产业,向发展优、前景好的现代物流产业转型。
【典型意义】
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一环,高效高质处置破产企业资产有助于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和破产审理效率。本案针对破产企业资产情况复杂的特点,创新运用“三步法”资产协同处置方式,分类型、分主体、分步骤一体推进资产处置,让每一类资产都得到了充分利用,实现价值最大化,既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又实现了多赢效果。
案例7
宜丰县金贡泉矿泉水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转重整案
【关键词】 采矿许可权延续 假马竞价 提高重整价值
【受理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 金贡泉公司清算组、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宜丰县金贡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贡泉公司)主营业务为天然矿泉水的生产与销售。该公司在经历多年小规模经营后,在扩建过程中资金链断裂,2019年起被迫停产,厂房、土地被村民占用,水源地管理缺失,矛盾频发,资产被法院多次执行拍卖,均流拍。2019年至2022年公司股东自行寻找投资人,多轮庭外重组均未果。2022年12月15日,宜丰县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决定对金贡泉公司进行预重整。
宜丰县法院发现,金贡泉公司存在核心资产价值不明、采矿许可证能否延期、厂房基建能否验收办证等庭外重组难以消除的障碍,是导致金贡泉公司多轮自行庭外重组失败的主要原因。如果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会导致重整失败,最终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此,宜丰县法院充分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在预重整程序中成立工作专班,推动金贡泉公司预重整的行政事务协调和社会风险稳控,在预重整程序中就采矿许可证延续、厂房竣工验收、村企纠纷等问题一一制定化解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工作专班转化为招商引资帮扶组,帮助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及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厂房顺利竣工验收,市场监督管理信用、税务信用和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全部修复办妥。重整障碍消除后,为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运用“假马竞价+重整投资人资格”规则,将现有意向投资人尽调信息和协商对价作为“假马”,公开拍卖“重整投资人资格”,现有意向投资人既是“假马”也是“兜底投资人”,最终价高者得,既确保了重整投资人的成功招募,又以市场化方式实现了财产的最大价值,取得了各方的认可。
金贡泉公司通过预重整转重整程序,将企业重整价值从1200万元提高至2052.8万元,预重整期间开展的债权审查、财产状况调查、投资人招募、预重整方案表决等工作成果在重整期间直接沿用。自决定预重整至终止重整程序总历时仅105天,有效节约了时间、程序成本,降低了试错成本,提高了重整成功率。最终以重整对价为基础制定的预重整方案获得临时债权人会议各组别全票通过,建设工程优先债权、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由模拟清算的33%提高到了77%以上,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3月30日,宜丰县法院裁定批准金贡泉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金贡泉公司提前清偿各类债权,顺利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延期和厂房不动产登记,完成了工商信用、税务信用修复,并在原有机器设备的基础上新增多条生产线,重整后的金贡泉公司订单充足、经营稳定。
【典型意义】
重整投资人是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重要力量,重整投资人的顺利引入是破产重整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本案通过“预重整+重整”程序为重整投资人的顺利引入奠定基础,充分运用“假马竞价+重整投资人资格”规则,大幅提升破产企业重整价值。既提高了破产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又实现了高效推进破产重整程序,提高了债权清偿率,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8
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 引导沟通协商 促进理性谈判 实现多方共赢
【受理法院】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景德镇中院在乐平市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药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东风药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东风药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决定对东风药业公司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并于2021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东风药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审计,东风药业公司资产总额4.3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大部分已被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合计3亿元。管理人审查认定东风药业公司债权总额为107.56亿元,其中优先债权为3亿元,普通债权为104.27亿元,劣后债权为1886.23万元。案件审理期间,东风药业公司申请破产和解,同时提交了预和解协议草案。
景德镇中院考虑到东风药业公司作为一家有着近60年历史的老字号企业,若直接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势必对药品行业造成不小冲击,还将引发400余名职工下岗、众多债权人利益受损、财政税费收入减少等系列社会问题。景德镇中院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债务和资产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评估论证东风药业公司破产和解的可行性,稳步推进破产和解工作。
为了使企业赢得重焕生机的可能,景德镇中院紧急向管理人发出《准许东风药业公司继续生产经营的函》,并指定管理人组建5人工作组进驻公司,依法接管公司财务、印章,全天候24小时驻企指导和监管生产经营活动。为依法消除交易障碍,景德镇中院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加快拟定破产和解方案,另一方面加强与交易对象联系沟通,及时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信息,及时解除数起对东风药业公司的司法强制措施,清除公司交易障碍。通过召开职工大会、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激发职工群体工作干劲,扭转公司人心涣散的局面,发动职工群体全力支持公司生产自救、起死回生。组织管理人加大与最大债权人的协商力度,争取该债权人支持破产和解。召开数十次现场办公会,与诉求不一的37户普通债权人充分沟通协商,分析破产和解对债权人的益处,引导债权人消除对抗情绪,回归理性谈判。
东风药业公司破产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96.77%债权人认可通过后,景德镇中院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认可《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终止东风药业公司和解程序。破产和解后,保住了公司400余名职工的就业岗位,为公司清理各类债权107亿元,争取债权人免除多年积累的高额债务利息;担保债权三年内留债清偿,三年内对该债权没有清偿压力,大大减轻公司恢复正常经营负担。2022年以来,东风药业公司实现各项指标逆势增长,订单量大幅增加,企业全年产值、利润等经营指标迎来突破。
【典型意义】
破产和解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债务人、债权人的积极性,促成各方就破产企业债务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既最大程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让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得以保留,有效降低市场经济运行成本。在当前破产和解远不如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运用普遍的情况下,本案在充分评估企业破产和解可行性基础上,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从大局出发,通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升债权人信心,达成破产和解,成功挽救老字号企业,助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案例9
南丰县天意印染有限公司及江西天悦纺织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预重整转重整案
【关键词】 合并预重整 识别预重整价值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受理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 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南丰县天意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和江西天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悦公司)是同一出资人投资设立的经营纺织印染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开始,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先后三次被不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但皆因债权人撤回申请或其他原因未予受理。2022年下半年,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企业主要财产为土地、厂房和机械设备,但均设定了抵押,评估价约为3500万元,企业负债约1.6亿元,明显资不抵债。同时因拖欠职工工资约300万元,引起多次群体上访,企业停产停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2022年12月7日,天意公司和天悦公司向南丰县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同时申请合并破产预重整。
为精准识别破产企业是否具备预重整价值,南丰县法院以“三个标准”即企业所处行业是否契合国家产业导向;企业资产是否具备运营价值;企业能否吸引战略投资人等进行判断,天意公司和天悦公司所处纺织行业在“十四五”期间仍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柱行业,公司拥有的排污行政许可等特殊经营资质等属于市场稀缺的生产要素,寻找到的托底投资人具备促进公司经营和绿色改造的能力,企业具备重整价值。因此,南丰县法院于2022年12月10日裁定天意公司和天悦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预重整。
预重整程序中,南丰县法院坚持引导但不主导,监督临时管理人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召开听证会,听取债务人、金融债权代表、普通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等多方意见,明示“禁止反言”规则,确保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的表决意见在重整程序中保持连续性。南丰县法院结合原有成功破产重整案件经验,明确招募同类企业作为投资人的工作思路,将“假马竞价”规则嵌入预重整方案提请表决并获通过,创新适用“线上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高效确定重整投资人。同时,充分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就职工安置、复工复产、企业证照资质变更等问题加强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破解破产重整难题,解决投资人后顾之忧,最大化破产企业价值,实现预重整与重整庭外庭内程序有效衔接。
2023年4月11日,南丰县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从预重整到重整程序仅耗时123天。引入的战略投资人注入偿债资金约3500万元以及投入约4000万元对企业生产线完成绿色改造升级,不仅全额偿付128名职工的359万余元债权,实现企业复工复产,解决就业岗位270个,还实现了产业链智能化、企业绿色化转型。并且通过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帮助投资人获得1000万元经营性融资,助推企业焕发新生。
【典型意义】
破产预重整是在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中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制度基础上结合产生的挽救危困企业、识别企业重整可能的一项制度。本案创新提出“三个标准”,即从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运营价值、战略投资人引入等不同角度对破产企业进行综合判断,高效识别破产企业预重整价值,通过破产预重整程序的预先识别,进一步提升破产重整成功率,有效挽救危困企业。
案例10
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及余江博沃眼镜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合并破产 盘活资产 “容缺办证” 提升重整计划执行效果
【受理法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 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博沃公司”)开发建设的“博沃·佳乐苑”房地产项目,因资金链断裂、经营管理不善,引发大量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公司财产、土地、房产被多地法院查封,企业经营濒临绝境。2017年5月19日,余江区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受理江西博沃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过程中,余江区法院和管理人发现江西博沃公司和余江博沃眼镜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江博沃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的情形,两公司已构成实质关联公司,两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利益转移损害债权人权益,确保博沃两公司全体债权人债权公平清偿,余江区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裁定博沃两公司合并重整。
经审计,博沃两公司资产价值高达11亿元,资产规模较为庞大。为避免债务人资产流失,实现债权清偿率最大化,管理人通过与各类债权人多次多轮协商、谈判,最终达成由管理人、债务人及债权委员会自行招募投资人,并由债务人与其签订《投资协议》,注入资金1.2亿元,用于“博沃·佳乐苑”项目南区的配套工程、北区烂尾楼及未开发土地的开发建设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余江区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宣告终止两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余江区法院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解决“博沃·佳乐苑”楼盘600余户业主的用水、用电问题以及两公司经营当中遇到的“信誉修复”“银行按揭”等问题。在烂尾楼盘相关建设手续的完善、“保交楼”政策倾斜等方面探索“容缺办证”救济途径,最终解决了196户拆迁安置户、400余户备案购房户不动产产权证办理的历史遗留难题。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公平合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绝对优先、切实可行”四原则进行分配,以“实物分配”清偿债权为原则,以“现金清偿”职工债权、税款、政府债权为例外的合理化债权分配理念,对消费性购房债权进行“以房抵债”,最终对职工债权、优先债权及3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共计6亿元债权实现100%清偿。
博沃两公司合并重整成功,解决了两公司执行案件31件,盘活了价值11亿元的限制资产,担保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50%,实现大型房地产企业绝境重生。
【典型意义】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破产重整程序的立足点和落脚点,重整计划的内容以及执行效果关系着重整各方切实利益的实现。本案围绕投资人招募、破产债权清偿等方面,加强与重整各方的沟通,并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充分确保重整计划的可执行性。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通过解决业主用水用电、信用修复、银行按揭、容缺办证等难题,平稳推进重整计划执行进程,切实保障了职工债权、优先债权及小额债权的清偿,盘活了土地资源,成功完成大型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促进区域经济良性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