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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起诉甘肃省国资委,索要1.65亿元供水损失费

6月11日晚间,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方大炭素”)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6日出具...

6月11日晚间,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方大炭素”)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6日出具的(2024)辽01民初133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因承担社区供水等社会职能引起的合同、准合同纠纷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显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方大”)以及方大炭素为原告,要求被告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甘肃省国资委”)向二原告给付供水损失1.21亿元,并承担自供水损失发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供水损失之日止期间的利息4330.32万元,以上暂定合计1.65亿元。

这起纠纷的根源可以追溯到2006年。彼时,甘肃省国资委决定通过转让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兰炭集团”)持有的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龙科技”)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整体解决海龙科技面临的危机。

2006年9月28日,辽宁方大通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受让兰炭集团持有的海龙科技的国有法人股股权10323万股。后海龙科技名称变更为方大炭素。

2006年9月30 日,辽宁方大与甘肃省国资委签订《协议书》,其中第五条约定“对于海龙科技的企业办社会的部分资产、业务及相关人员,国资委承诺在2007年年底前由其全部接收并移交至社会,辽宁方大及海龙科技不再承担任何社会职能”。

另外,根据《关于解决方大炭素重组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甘政办纪〔2007〕50 号),纪要决定“兰炭集团‘三供’及物业管理职能的移交问题,按省政府国资委与辽宁方大2006年9月30日签订的重组协议执行,即2007年12月底之前由方大炭素负责,2007年12月底之后先委托方大炭素管理。省政府国资委对方大炭素承担的兰炭集团‘三供’费用先记账,在研究兰炭集团破产方案时一并研究解决办法”。

方大炭素称,甘肃省国资委未按照上述要求对方大炭素的供水费用予以解决,导致自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24日期间,原告辽宁方大与原告方大炭素一直为被告承担社会供水职能,实际承担造成原告供水损失约1.21亿元。

至于此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方大炭素在公告中表示,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资料显示,方大炭素于2002年在上交所上市,注册地为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公司主要从事石墨及炭素新材料的研制、生产与销售,并拥有四大石墨电极生产基地,是中国最大的石墨电极供应商。

近年来,方大炭素的业绩表现并不理想,营收和利润双双下滑。据此前披露的年报数据,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51.32亿元,同比下降3.54%;归母净利润4.16亿元,同比下降50.44%;扣非净利润3.57亿元,同比下降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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