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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效力级别】经济...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12-22 【实施日期】 2016-12-2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干规定》等三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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