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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2016)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3-03 【实施日期】 2016-03-03
【法律话题】 金融 【产业领域】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已于2016年2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
(2016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一、对《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
(二)第九条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删去第十九条。

二、对《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失业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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