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效力级别】经济...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10-29 【实施日期】 2015-10-29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


  (一)用人单位以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的缴费费率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二)职工按照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一的缴费费率按月缴纳。


  具体缴费费率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和特区具体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WORD
版本下载
顶部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