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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的决定(2012)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效力级别】经济...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7-13 【实施日期】 2012-07-13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教体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9项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11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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