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25 | 【实施日期】 2004-06-25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资源能源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之间转让蓄水,应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应符合水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用水计划。”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