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73知民初624号
更新时间:2024-01-30 16:43:0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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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73知民初624号 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1...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73知民初624号 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166室。
法定代表人:黄一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泫雨,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动公司)与被告周泫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0年7月16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心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吴萍,被告周泫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心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神鹿游戏”微信公众号提供“喵斯快跑”(英文名:Muse Dash)游戏在App Store的下载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53,000元。本案审理中,原告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合法授权,独家取得“喵斯快跑”(英文名:Muse Dash)游戏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喵斯快跑”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许可授权,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神鹿游戏”上非法传播上述游戏,提供已购买过上述游戏的App Store账号密码给用户免费下载。同时,被告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大量投放广告,以免费提供游戏为名吸引用户打卡支持(即点击广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游戏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被告的行为还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泫雨辩称:1.被告仅免费向用户提供了苹果应用商店的账号,并不属于“提供作品”,该行为并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2.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没有依据,且主张的维权费用数额明显过高。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公证书等证据系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且本院认为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涉案微信公众号收入明细及广告收入;2.涉案文章删除时间、阅读量。原告质证认为该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意见如下:被告申请调查令调查有关上述证据所涉内容,本院向被告开具调查令并已调取相关证据,故无必要采纳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
本院依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12月20日,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2293619号)显示,案外人广州呸喽呸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呸喽公司)是“呸喽呸喽喵斯快跑游戏软件[简称:喵斯快跑]V1.0”软件著作权人,权利取得为原始取得。该游戏软件开发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9月8日。
2017年11月27日,呸喽公司与心动公司签订授权书,呸喽公司授权心动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发行、运营“喵斯快跑”(英文名:Muse Dash)游戏,并在授权期限内将该游戏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授予心动公司。授权期限自授权书盖章之日至授权方书面取消授权时止。呸喽公司授权心动公司有权单独以被授权方的名义制止、打击任何侵犯涉案游戏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授权书日期之前已发生的侵害授权游戏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授权方向被授权方追认授权,确认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维权。
2019年6月25日,心动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以下简称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处出具(2019)沪长证经字第1300号公证书,主要内容如下:Muse Dash游戏在苹果App Store上的售价为18元,24,266个评分及评论,评分4.9分,并被评为2018年度优秀本土独立游戏。
TapTap网站上显示,Muse Dash游戏共有496,655人购买,713,138人关注,安卓端的售价为8元,苹果端的售价为18元。
2019年7月4日,心动公司申请向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处出具(2019)沪长证经字第841号公证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进入名称为“神鹿游戏”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henluyouxi),该公众号上显示有题为“今日更新,请打卡让我们解锁更多游戏”的文章,并列明注意事项包括:1.蓝色字体点击后,可以查看相关信息和提取码;2.账号皆为网友免费分享至神鹿游戏。(二)“神鹿游戏”微信公众号上显示有大量游戏,以及相应的提取码。该微信公众号还显示有其他经营者的广告宣传。(三)2019年2月11日,“神鹿游戏”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题为《更新两款游戏,希望大家打卡支持》的文章,该文主要内容如下:“一天多个app的更新大家是否满意呢?但大家需要知道的是一天购买多个app的成本更高,需要大家观看文章的时候顺便打卡支持,打卡是中间底下分别一次(一天内无需重复)……每次账号使用前,请到游戏列表查看提取码,并且发送提取码获取最新的账号密码使用……如有您想玩的游戏我们暂未收录,可以到微博:神鹿游戏评论区进行申购,我们会根据游戏的热度和用户的需求量进行酌情购买。”该文所显示更新的两款游戏包括涉案游戏“Muse Dash”,提取码为“68978”,附图显示“Muse Dash”在苹果App Store上的售价为12元。(四)在“神鹿游戏”微信公众号的对话框中,输入提取码“68978”,反馈有下列内容“请不要登录icloud;账号:shenlu21 sohu.com密码:Shenlu456;下载完成后请立即退出”。(五)“神鹿游戏”微信公众号上“关于我们”一栏显示有下列内容:神鹿游戏为非营利性,非自主性的免费平台,旨在无偿分享苹果公司的Apple ID,公众号内无任何修改、有害、违规的APP和相关源文件!1.神鹿游戏微信公众号平台内并无存放任何游戏包体、破解及相关文件等。2.神鹿游戏微信公众号分享的为苹果公司的Apple ID,且皆为网络用户无偿提供,所有账号和本公众号无关。3.神鹿游戏微信公众号内Apple ID内购买的APP皆为用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六)“神鹿游戏官方3群(XXXXXXXXX)”的群人数为878人。以“神鹿游戏”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栏中进行搜索,排名第一的搜索结果的标题为“大家可以关注一下神鹿游戏,不少免费游戏呢”。名称为“神鹿游戏”的微博显示有下列内容:“关注公众号神鹿游戏,免费下载海量游戏。获取超多游戏资讯,更有iOS端已购账号分享”。
“神鹿游戏”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henluyouxi)的注册主体为被告周泫雨。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申请调查令,申请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调查有关“神鹿游戏M”微信公众号广告收入及发送有关涉案游戏提取码数量等内容。2021年3月9日、3月19日,腾讯公司向本院回函,主要内容如下:1.公众号“神鹿游戏M”(微信号:shenluyouxim)开通了流量主功能,自2019年2月起(2020年后无收入)广告收入为74,615.16元。2.题为《更新两款游戏,希望大家打卡支持》的文章于2019年8月14日删除,该文章的点击量为8,543;3.公众号订阅者向后台发送提取码“68978”的数量并未保存于腾讯公司,故无法协助提供。
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被许可人,其相应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就涉案游戏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仅向用户提供有关涉案游戏在苹果App Store下载的账号和密码,并未在“神鹿游戏”的微信公众号中直接提供涉案游戏作品,故该行为不符合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原告的相关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游戏系在苹果App Store中供用户付费下载,用户在支付费用之后,便获得下载涉案游戏软件并正常运行的权利,软件权利人与付费用户间建立了相应的合同关系。某用户在使用其苹果App Store付费下载过涉案游戏后,由于已经支付费用,若其更换设备,其仍可使用该账号在另一手机上再次免费下载涉案游戏。因此,软件权利人通常对于同一账号在不同设备上重复下载游戏不作限制,但这是基于正常的商业需求和权利人的合理期待。如果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将已经支付购买软件费用的苹果App Store的账号和密码供他人使用,使得软件著作权人误以为所有下载软件的用户均系已付费的用户,显然并非正常的商业模式并超过权利人的合理期待。这种行为如果长期持续,将导致大量的用户不用支付费用而下载并运行软件,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故此种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就本案被诉行为而言,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向用户大量提供包括涉案游戏在内的苹果App Store账号和密码,使得用户可以通过相应的账号和密码下载并运行涉案游戏,且在案证据显示其通过运营该公众号获取了一定的广告收入,故被诉行为属于为商业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该行为构成侵权。至于被告提供的账号是否为其本人账号,并不影响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
二、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本案中,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腾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有关“神鹿游戏M”微信公众号中的内容及相关数据。该微信公众号及微信号与原告取证的“神鹿游戏”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henluyouxi)不同,被告辩称其账号名称在运营过程中进行了更改。本院认为,腾讯公司的回函显示,在“神鹿游戏M”微信公众号中存在题为《更新两款游戏,希望大家打卡支持》的文章,且发布时间为2019年2月11日,该时间与原告取证的“神鹿游戏”微信公众号上显示的时间相同,基于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本院认定被告的辩称合理,腾讯公司回函中有关“神鹿游戏M”微信公众号中的内容应系原“神鹿游戏”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在损害数额的确定上,本院综合考量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广告收入、发布涉案软件提取码的文章存续时间及点击数量、涉案游戏的售价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行为的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费用,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泫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30元,由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74元,由被告周泫雨负担人民币5,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陆凤玉 审判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蕴智 书记员 周颖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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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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