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之正当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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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竞业限制之正当性之一: 劳动权保障及经营权维护

劳动权保障及经营权维护是竞业限制应予 以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亦属竞业限制之正当 性之一。

二、 竞业限制之正当性之一: 劳动权保障及经营权维护

劳动权保障及经营权维护是竞业限制应予以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亦属竞业限制之正当性之一。对于劳动权内涵的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基本已无太多分歧。至于经营权,传统民法中并没有这一概念。对其含义及其界定,我国学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刘凯湘教授认为经营权作为新型他物权具有限制物权的性质,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经营权的主体是经济组织,尤以企业法人为主;其二,经营权的客体包括几乎全部的有形物质财产和无形财产,统称为资产;其三,经营权的行使是现代广义的资产经营行为等等。②杨立新教授指出,经营权是指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是商主体依法享有的一种行动权。该权利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权利的主体必须具有商主体的资格;二是该商主体实施商事法律行为的范围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③王保树教授则将经营权概括地称之 为企业的经营权利。④也有学者认为,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经营权,在我国特指国有企业的财 产经营权。⑤可见,在我国理论界中,多数学者 基本都将经营权的主体局限为企业这一单一商 事主体。这一现象与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 应当不无关系。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 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本文认为,经营权作为现代民法概念,其主体  应当具有多元性,不应仅局限于企业,更不应仅局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包括自然人、合伙组织、公司等一切民商事主体。经营权的客体应包括与主体经营行为相关的一切财产,具体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权利等一切财产。就其内容而言,经营权源于财产所有权,是与财产所有权密切相关的一项重要的他物权。由此,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如公司、合伙组织、 个人等民商事主体,所享有的以占有、使用、收益及依法处分为主要特征的各类财产权。本  文所称的经营权,则多指作为知识产权类型之  一的商业秘密权以及其他竞争利益,而不限于以上知识产权及其他竞争利益。此处“依法处  分”的“法”,主要是指与经营权保护密切相关  的相关特别法或者一般法中的特别规范。

(一)劳动权保障

竞业限制是对特定人的竞业行为予以限制 的制度,是对特定人原本合法行为的限制。该 制度表现于劳动关系中,即为对劳动者劳动权 的限制。但是,如果该限制限于合理、适当的范围之内,并给予被限制的劳动者以合理的经  济补偿,该限制即为合法的限制。另外,竞业  限制是对竞业限制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限制, 并非仅限于特定的竞业行为人,即既限制劳动  者,也限制经营者。对经营者的限制,主要表  现为对经营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方式、 金额以及其他约定内容的限制。由此可见,竞  业限制在限制劳动者竞业行为的同时,也对经 营者的相应权利予以限制。其对经营权的限制, 从另一角度观之,即为对劳动权的保障。劳动权保障之正当性,已显而易见。但劳 动权也不是绝对的。

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劳动权作为其基本权利 之一,同时又对该权利予以合理限制,这是劳  动权作为宪法权利的真正体现。在劳动关系领  域,竞业限制在保护劳动权的同时,又对其加  以合理限制。可见,竞业限制作为劳动权保护  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其立法宗旨正契合了劳  动权应予合理限制的内在需求。竞业限制对劳  动权的合理限制,正是法律为确保劳动权这一  宪法权利得以真正贯彻实施的制度保障,也是  一国劳动保护政策在法律上的直接体现。该劳  动保护政策具体表现之一则为,竞业限制对劳 动契约内容的规制,如对劳动者不忠实竞争行  为的防止 (Prevention of Disloyal Competi-  tion)。劳动者除了应承担积极的劳动义务之外, 尚有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该不作为义务主要是 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严守雇主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掌握或知悉的秘密信息或其他竞争优势实施竞业行为。①

竞业限制对上述竞业行为的限制,形式上 虽为对劳动权的直接限制,但实质上确属对劳 动权的间接保护,这正是合理限制竞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法律原则的内在价值所在。 限制的目的是为被限制对象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

(二)经营权维护

经营权维护与资本的增长或扩张密不可分。强化“资本扩张”的价值诉求不仅具有正当性 (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也是由资本逐利的本性所决定的。强化“资本扩张”的 价值诉求,不仅是经营权保护的内在根据,也 为经营权保障的正当性提供了伦理学及政治经 济学依据。

对于资本扩张,不仅由竞业限制制度提供 法律保障,以借助于法律规范的建构对资本扩  张予以合理限制,而且,如前文所述,资本扩  张的劳工政策与劳动优先的劳工政策二者之间 其实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不仅如此,二 者之间还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劳动优先是历史  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和核心概念。”②劳动优先  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劳动权如何保障的问题。 而对劳动权的保障,又是资本扩张的内在需要。 因为,资本扩张所需要的劳动力即“可变资  本”,在价值增值过程中的作用是创造更多的价  值,即: 一部分是“剩余价值”或称“利润”; 另一部分则是劳动力价值,用于劳动者在生产  之外的消费,该劳动力价值正是资本得以扩张  (或称扩大再生产)的前提和要件。

劳动权保障与资本扩张的一致性,也就决 定了作为劳工政策的光谱两端:劳动优先与资 本扩张,二者不仅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且 还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二者正是借助于法律规 范的建构,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实现了资本 扩张与劳动优先的统一。竞业限制制度作为规 范上述劳工政策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无论对 于经营权维护还是对于劳动权保障,都具有鲜 明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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