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之正当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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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竞业限制之正当性之二: 规制市场竞争秩序

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亚当 ·斯密曾提出著名 的“无形之手定理”,也称“斯密定理” (Smith theorem), 即个体在没有被干预的情况下自由 进行贸易和买卖会产生最佳的社会状况。

三、 竞业限制之正当性之二: 规制市场竞争秩序

(一)对市场主体自由竞争行为的规制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亚当 ·斯密曾提出著名 的“无形之手定理”,也称“斯密定理” (Smith  theorem), 即个体在没有被干预的情况下自由 进行贸易和买卖会产生最佳的社会状况。现代 经济理论也已基本证实,在特殊的情况下,自 由市场决定的结果是帕累托最优,故上述思想 在一定意义上是合理的。然而,现代经济学家 在证明“无形之手定理”的同时也发现,只有  在十分有限的条件下,这一定理才是真命题。 这一十分有限的条件,主要是指上述自由市场 不存在外部效应 (externalities)。 然而,在现实 中,外部效应的存在是颇为普遍的现象。该外 部效应,使得“无形之手定理”变为无效或失  灵。①由此,规则与制度对自由市场的干预便成  为不可或缺,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和制度便是 来自于法律上的规则与制度。可见,自由竞争  一词不应与纯粹和完全竞争的经济概念相混淆, 它是指法律上无法以禁止行为阻止的竞争。②

竞业限制对特定的竞业行为予以合理限制, 正是在为特定人的自由竞争行为划定清晰的界  限,令特定的行为人在这些界限之内与权利人 及其他市场主体展开自由竞争。该限制规则, 其实质上也是对特定行为人的保护规则,保护  行为人在合理的限度内运用自身知识与技能与 其他竞争主体展开自由竞争,从而达到自己的  预期目标。

(二)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制

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及有效率,均离不开 市场竞争规则的参与。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市场 竞争行为总是在一定规则之下进行的,没有规 则就没有秩序。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竞争 秩序就是竞争规则的体现。而竞争规则当中既 有“显规则”又有“潜规则”。所谓竞争秩序的 “显规则”,主要是指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或 法律制度确认或认可的规范市场经济运行及其 竞争秩序的竞争规则。而竞争秩序的“潜规 则”,则是不成文的、非正式的,主要存在于法 律规范之外的“灰色地带”。

因此,建构规范、高效的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保障目标之一,就应是充分张扬竞争秩序 的“显规则”,最大限度地避免乃至消除有害于  竞争秩序的“潜规则”。因为,当显规则不太完 善的时候,潜规则就会发挥很强的作用。即使 在显规则比较完善的条件下,潜规则依然具有 十分重要的影响。主要在于,显规则永远都不 可能将市场竞争的所有细节都予以明确规定, 使所有行为都具有经纬分明的标准。况且,显 规则的执行也永远不可能硬性到没有任何弹性。 通常,凡是显规则不尽完善之处,往往就是潜 规则大行其道之所。③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如在劳动关系及企业  经营中,部分竞争主体通过泄密、 “挖墙脚”、 “走后门”、“商业出卖及贿赂”等“潜规则”获   取优势竞争地位,与权利人展开不正当竞争。  该“潜规则”之所以可以大行其道,其主要原  因之一就是规制上述“潜规则”的“显规则” 尚欠发达乃至缺位或存在着漏洞。欲令“潜规   则”丧失市场或被排斥“出局”,关键是要强化   法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用规范的法律规则  来弥补和修复市场竞争规则中存在的漏洞,让  投机者无机可乘。此外,还应强化公民法律意  识,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法律至上、规则第一的  理念,克服侥幸、投机及巧取豪夺思想。

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之一, 竞业限制制度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制,主要体  现在对竞争主体所从事竞业的时间期限、地域  范围、行业及岗位等特定竞争范围的合理限制。 竞业限制并非绝对禁止竞业,相反,该制度对  特定竞争主体的特定竞业行为予以适当限制的 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依法规制合理竞争。通过  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制,形成规范有效的竞争 秩序,以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Pareto Optimum) 及利润最大化,最终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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