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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有自己的证据规则吗?

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第三十二条证据提交规定,(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接受的除外。(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首先,商事仲裁没有自己的统一证据规则,也就是说,各个仲裁机构没有需要共同遵守的证据规则。

其次,仲裁机构一般不在自己的仲裁规则中规定具体的证据规则,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

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第三十二条证据提交规定,(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接受的除外。(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四)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装订,标明序号和页码,并附证据清单,简要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五)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的真实性没有表示异议,可以视为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提交的外文证据材料和书面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语言的译本。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第四十一条举证规定,(一)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辩论及抗辩要点提供依据。(二)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例如,《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第三十七条举证规定,(一)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四)当事人对证据事项或证据规则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的除外。

例如,《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16)》,第三十九条举证规定,(一)仲裁庭可以决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该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仲裁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四)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应当在书面申请中列明拟出庭的证人的身份信息、证词和所用的语言。(五)就法律及其他专业问题,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证人提出书面意见和/或出庭作证。(六)当事人对证据规则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第三,有的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之外制定了证据指引,但证据指引不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不当然适用,经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约定适用才能适用。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制定了这样的证据指引。

第四,商事仲裁之所以没有自己的证据规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1) 仲裁员都是行业内专家,对案件所涉交易非常熟悉,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的原则性规定就可以公正、高效地组织双方举证、质证;(2) 商事仲裁的目标案件主要是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基本上是案件所涉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熟知案件所涉事实问题,按照仲裁规则的原则性规定可以更公正、更高效地推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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