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即时通讯的发展,很多借贷纠纷中广泛存在没有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但存有聊天记录可反映借款事实的情形。《电子签名法》说明了数据电文是有别于书证和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具有单独成为证据形式的可行性。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图片或者声音文件,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手机短信的操作流程及其特点决定其可以成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由此可以看出,手机短信只要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在法律实践中,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短信的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关系已经实际发生。
对于短信真实性的审查,通常认为,短信发送后经过SP平台储存并发送给接收人,只要对方不能证明这个过程存在瑕疵,短信证据就可以被采信作为原始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