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校应对其组织安排的活动中学生的人身安全负相关注意义务,活动性质、名称不影响学校责任的认定与承担,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应先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如学校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不承担责任。
一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能使其完全预测到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课前热身、运动技能、注意事项等安全方面的讲解和教育。另一个方面,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结合其年龄,对其学习过的运动技能应当有一定的记忆力,且在平常生活中,其监护人也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教育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综合认定责任承担比例。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