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 的搜索结果,共27条

郭红某与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郭红某诉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郭淑某赔偿郭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2. 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

罗倩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事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朱永胜诉世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处理事务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新司法解释

&emsp;&emsp;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

最高法拟修改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有望成历史

  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拟修改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有望成历史   律师建议,城乡虽统一,城市间仍有差别,建议下一...

中学生在自发运动中发生意外损伤,学校是否担责? - 人身损害赔偿

中学生在自发运动中发生意外损伤,学校是否担责? 中学学生在自发组织的打篮球等体育运动中被碰撞发生意外损伤,学校是否承担赔偿...

非工作人员进入工地受伤,工地责任如何认定 - 人身损害赔偿

非工作人员进入工地受伤,工地责任如何认定 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受到损伤,建筑施工场所管理人是否应对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建筑...

3、李甲在某餐厅吃饭时,被同在一家店里吃饭的张乙带来的宠物狗咬伤了脚,该餐厅负责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

3、李甲在某餐厅吃饭时,被同在一家店里吃饭的张乙带来的宠物狗咬伤了脚,该餐厅负责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餐厅属于经营性的公共场所...